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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


2010-03-27 07:39:54 紫竹整理 来源:顾肃:《政治法律思想史》

一、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的思想

主张由哲学家当王

(1)柏拉图认可他老师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的学说,始终把美德视为立国的伦理基础,从他的理念论的客观唯心主义论识论出发,他认为总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善需要人去理解。因此,对善的理解能力和程度就决定了好的国家应该由谁来统治。柏拉图由此得出结论:应当由那个了解善的人——哲学家来统治国家,他之所以有这种权力,不是因为世袭或特别的理由,而仅仅在于他的知识。

(2)在《理想国》中,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之口多次论述了这一主题。他认为哲学家是能把握永恒不变事物的人,不像常人往往被事物的多样性所迷惑。哲学家在神和人的事情上追求完整和完全,因而心胸开阔。他们永远求真,而不愿苟同于一个“假”字。

对哲学王提出的要求

因此,哲学家性必须具备“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尔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和节制”。

统治者本身的知识、品德等素质对于政治的重要性

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的理想自然与雅典的普遍公民参与的政治理念不相协调,因为它主张少数贤人统治,但从更广的角度来看,它却反映了迄今为止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试图解决的问题,即统治者本身的素质问题。显然,好的管理者应当具有广博而专精的知识、良好的天赋、杰出的才能和美德。国家要有希望,就必须把实际管理权力交给这样的贤哲。这是先天因素与后天严格训练相结合的结果,要求人们在选择政治家时必须兼顾天赋、能力和道德各个方面。

精英统治理论的基础在今天是否过时,民主政治的时代是否还需要哲学王?应该说,并没有完全过时。柏拉图的这种理想与东方儒学传统不谋而合。孔子毕生所寻求的,也是这样一种理想的贤哲、开明的统治者。儒家传统执著地相信这种道德上公正、伦理上无可置疑的统治者足可以作为社会楷模,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

二、理想国的三个等级

柏拉图的理想国的三个等级及其对应的金属性质与灵魂对应部分

第一类是立法者和监护者,即国家的统治者。第二类是军人,即国家的保卫者和辅助者。第三类是农夫、手工业者和商人。老天在第一类人身上加入了黄金,在第二类人身上加入了白银,在第三类人身上加入了铜和铁。

用金字做的人具有最高的理性和智慧,不受情欲和私利所左右,因而他们的职能就是管理国家。用银子做的人赋有意志的本性,能够勇敢善战、保卫国家,应当成为国家的卫士。用铜铁造成的人,他们只有情欲的本性,无法用理智来控制自身,他们只能为统治者及其辅助者服务。

这三类人分别具有的品德就是智慧、勇敢和节制,它们对应三种不同的心灵或能力。一种是理解和思考的能力,这种明于事理的心灵存在于头脑之中;一种是长于行政或赋有勇气的能力,这种能力存在于胸腔;还有一种就是关于食欲或营养的能力。

这三类人的不同天赋决定了其不同的职能和智慧、勇敢、节制这三种美德。但柏拉图在晚年写作《法律篇》时,已经改变了关于这三种等级的说法,而认为在第二好的国家中,只有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自由民也在政治上变得有权了,他们也可以参与选举统治者。

主张由国家来进行公立教育

柏拉图认为与等级制直接有关的就是如何教育人的问题,他是第一个系统地阐述公立教育的意义和内容的思想家。他认为教育是唯一重大的问题,而这里的教育主要指的是国家对公民们的教育。他们在受过良好的教育之后,就容易看透他们遭到的种种困难,能应付突然出现的紧急情况。柏拉图强调国家不能让教育听任私人摆布,也不能由商业化的机构来提供,而必须由国家本身提供必需的手段,使公民们真正受到他们所需要的训练,并保证所提供的教育符合国家的和谐与福利。

三、家庭与财产

以斯巴达军事共产主义社会为样本主张财产公有

柏拉图所生活的时代,民主制的雅典正在军事化的、强大的斯巴达的攻击下日趋败落。那时斯巴达的公民都处于战争训练之中,每个公民都使用一个食堂,各其他成员都在一起吃饭,无人可以私有金银,货币则用铁制成,斯巴达国家的理论是不让一个公民匮乏,也不让一个公民富有,人人过着一种平均主义的共产而简朴的生活。柏拉图对理想国家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斯巴达的军事共产主义为样本的。

他认为国家的统治者,包括监护者和保卫者,不应该拥有私有财产,因为他们的职责在于治理国家,保卫国家,必须把国家的利益当做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的生活方法就必须这样来规定:第一,除了必不可少的用度外,不许有私有财产;第二,任何人不许有私自的贮藏室;第三,他们的饮食必须相当于那些作战勇敢而又有节制的战士所需要的数量;第四,他们应当像军营里的士兵一样住在一起,吃在一起,并不能穿金戴银。在柏拉图看来,他们的灵魂已经从神那里得到了神圣的金银品质,所以他们不再需要人间的金银。

以上这种“共产主义”只适用于统治者和军人,而工匠则允许拥有他们的家庭,包括财产和妻室。

共产共妻理论的长期影响及其理论上的吸引力

柏拉图看到了公民国家之间经济不协调是一种危险的事情,认为巨大的财富悬殊与良好的政府不相容,这一思想总结了希腊人多少世代的经验。雅典出现城市动乱的原因,也主要是由于从梭伦时代起就存在的贫富悬殊现象。柏拉图正是看到了私有财产与国家内部最高程度的和谐一致的不相容性,因而主张在统治者和护卫者中废除财产私有。这种立论的出发点确实被两千多年来的许多乌托邦理论的信奉者所吸引。他在理论上的意义不仅仅是将斯巴达的某些做法加以概括和发挥,而是印证了一切乌托邦理论几乎都是从道义上对私有制的义愤和批判开始的。

四、国家、正义与政体

维护等级制秩序的正义原则以及个人的正义美德

任何一种政治理论都不可能只是经验地描述现存的国家和政治制度,而不提出自己的规范性原则,柏拉图把这种规范性原则归结为正义原则。他认为正义是维系社会化的纽带,把人们融洽地整合在一起,而每个人根据他的天赋和后天训练都能获得毕生从事的工作。并且,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他反复强调这种各守本分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强调三个等级中的人的身份、地位及工具不能互换,或同一个人执行所有这些职务。可见,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是为了维护他所规定的等级制社会秩序,使之永远不变。

国家三个等级的和谐统一

柏拉图把正义看做是除智慧、勇敢、节制三种美德之后的最后一种美德,是所有美德中的最高境界。正义在国家中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国家统治者励精图治,武士英勇、忠诚,农夫和工艺人勤奋劳动,而全民都服从理性的统治。没有正义,其他美德就推动了最高目的。例如孤立的智慧不会有实际的成效,单纯的勇敢也可能导致邪恶,单纯的节制也仅仅是消极的和压抑的,这样的个性是没有内部和谐与力量的。

按照柏拉图的观点,国家与个人有类似之处,国家有三个“阶级”,个人也相应地有理性、情感和欲望,当三者和谐地发挥其职能时,就再现出正义和美德。因此,对个人来说,正义便表现灵魂各组成部分的和谐秩序。此种内在精神状态使个人的品性调节得可与自己的本性与职务相一致。这种和谐完美人格的理论是苏格拉底美德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是“认识你自己”这一格言的具体发挥。

柏拉图在自己提出的理想政体以外,如何系统地论述各种现实的政体,并认为它们是逐个蜕化的?他对民主政体存在哪些偏见,到晚年又为何有所改变?他的历史循环论和退化论能成立么?

各种现实的政体及其它们的逐个蜕化

柏拉图信奉一种历史退化的观点,认为在理想政体向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这四种不完善的政体的蜕变是历史循环的一个不可抗拒的结果。

1.荣誉政体。这是柏拉图在所有政体中持肯定态度最多的一种,在他看来是理想政体的第一次蜕变的结果。这种政体产生的原因是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三个等级相互混杂,破坏了基本制度,让私人占有财富。统治者一方面爱钱,另一方面又不被允许公开捞钱,结果形成了善恶混杂的制度。在这种制度里,勇敢起主导作用,因此最突出的一个特征是好胜和爱荣誉,这是它与理想政体的相似之处。但它不敢让智慧的哲学王统治国家。单纯和勇敢的统治者却忽视音乐(即精神文化教育)而重视体育。年经人在两种力量的争夺中成了折中性的人物。

2.寡头政体。它是从荣誉政体中产生的,一切用财富来衡量,掌权的是少数富人。结果是一个国家里尊重了钱财,尊重了有钱财的人,善德与善人便不受尊重了。于是两极分化形成少数富人与大多数穷人的对立。城邦变成了两个国家,一个是富人的国家,一个是穷人的国家,住在一个城里,总是在互相阴谋对付对方。由于法律允许极端富有和极端贫穷同时存在,以致群众的菲薄的财富可以被剥夺殆尽,成为一无所有的赤贫,导致各种盗窃和犯罪活动猖獗,而富人则穷奢极欲,挥金如土,以致徒有执政之名,结果陷于内外交困而蜕变为民主政体。

3.民主政体。其特征是机会平等,允许个人有从事他所愿意的任何事情的自由。这是以雅典民主政体为蓝本的,柏拉图对这种政体批评颇多。他认为民主制的一个主要缺点是过度的自由,这有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并且,这种无政府主义还要渗透到私人家庭生活中去,导致父亲害怕儿子、教师害怕学生的反常现象,年轻人普遍地充老资格,分庭抗礼,侃侃而谈,而老一蜚的则顺着年轻人,说说笑笑,态度谦和,像年轻人一样行事,担心被他们认为可恨可怕。这些2000多年前的论述今天读来仍然似曾相识,这正是柏拉图的深刻与精彩之处。

4.僭主政体。柏拉图相信物极必反的道理,认为民主政体发展的结果便是僭主政体。当富人与穷人的冲突急剧发展时,在斗争中平民总要推出一个人来带头,做他们的保护人,而这种保护人在条件具备时就变成了僭主。这样的人的品质是极其恶劣的,他早期对任何人都是满面堆笑,逢人问好,给人以和蔼可亲的印象,但他一旦与流放国外的政敌达成某种谅解,并把一些不妥协的敌手杀掉之后,便肆无忌惮起来。“这时他总要挑起一场战争,好让人民需要一个领袖。”在柏拉图对僭主的论述中,重要的一点就便是僭主从民主式的人物,凭借民众的良好愿望,最后爬上了独夫的地位。

柏拉图对僭主政体持坚决否定态度,这其中义愤大于客观。黑格尔曾经把恶看做是历史前进的动力。在道义上,僭主政体的独夫统治确实有种种恶劣表现,但在古希腊的一些城邦(包括雅典)交替出现过的僭主政体也曾通过独裁统治方式强行推行过某些改革,在促使氏族贵族奴隶制向工商业奴隶主民主政治的转变上,在促进奴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也都曾起到过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

对民主政体的偏见及其晚年的改变

柏拉图对民主政体的偏见,主要表现为他蔑视平民在民主政体中的作用,他一方面民主政体下的极端自由,但同时也反对奴隶与出钱买他们的人享有同样的自由,这反映了他极力维护奴隶主等级制的基本的也是落后的立场。此外,他对雅典民主制的贬抑也是失之偏颇的,雅典的公民民主制与当时的周围世界相比,无论从公民参政能力还是从一般文化水准来看,都高出许多,特别是雅典民主制在促进城邦生产力和文化的繁荣方面起过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仍然是人类民主政治思想文化宝库中的一份珍贵的遗产。

柏拉图本人晚年对民主制的看法也有转变。他在《法律篇》中提出了次优的国家,事实上采纳了民主政体的许多原则,如主张公职由选举产生和定期替换,强调成文法,各个政权部门的彼此牵制等,这实际上是将民主政体与寡头政体相结合的共和政体。此外,他在73岁左右时撰写的《第七封信札》中,承认与斯巴达扶植起来的、由他的近亲克里底亚为首的“三十僭政”相比较,原先被推翻的民主政体“看起来好像是一个黄金时代”,并肯定取代“三十僭政”而恢复了的民主政体,尽管处死了他的老师苏格拉底,但其施政“仍然是极其温和”的。

历史循环论和退化论

在四种政体中,柏拉图的基本倾向于认为它们一个比一个坏,一个产生一个,于是历史特别是现实政治发展史成了不断恶化、堕落的历史。而这一切更进一步反衬了他的王政理想国的伟大、美好。然而,他的理想政体却基本上是一种非民主的贵族主政的极权体制。他关于现实国家恶性演变的理论也不符合历史事实。例如把民主政体看做比荣誉政体和寡头政体更差的政体,这显然不够妥当。而当时希腊城邦也并不是都按此顺序经历四种历史阶段的。但是,柏拉图对现实政体的描述、划分和概括可以说是政治学经验研究的开始,此后不仅亚里士多德沿用了这种方法,而且一直到近代,它仍然是实证政治学划分国家政体的重要参考。

五、人治与法治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理想带有怎样的极权主义性质?他长期主张人治而轻视法治,到晚年为何有所改变,论述了“第二等最好的国家”?晚年柏拉图为何从多年提倡纯粹的理想政体而转向主张混合式国家?人性的弱点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约,请举出一些历史经验来论证。

贤人政治理想中的极权主义性质

贤人政治的基础是统治者必须自觉地以天下为公,勤政爱民,廉明清正。假如没有公开的成文法律的监督、约束和规范,由于人性的弱点,谁也不能保证贤人永远是贤人。当贤人变成恶人,肆无忌惮地以权谋私,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甚至草菅人命时,社会和民众自然也就束手无策,任其宰制。严格的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确保民众对统治者或执政者的监督。而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理论正严重地忽略了这一点,也违背了希腊精神中一个重要的信念,即服从法律与服从某一个人的意志之间有道义上的、根深蒂固地区别,即使这个人是个聪明而仁慈的专制君主。希腊人把法律统治之下个人自由的意义看做希腊文明的标志,以此使自己有别于野蛮人。这个观念一直传到现代国家,成了“政府的合法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基本原则最古老的思想基础。而柏拉图的《理想国》则基本忽视了希腊人的这一重要信念。

晚年论述了“第二等最好的国家”

柏拉图晚年也看到了贤人统治实行上的诸多困难,而倾向于认为制度化的法律统治或许比不大可能实行的开明专制更实际些。法律因此也取代了在《理想国》中居于至高无上地位的理性,在那里,这种理性表现为哲学王、美德、正义、劳动分工和职能专业化,各守本分,各得其所,和衷共济,每个人的才能也得以充分发展。而在《法律篇》中,人的智慧则具体化并升华为法律,虽然法律缺乏灵活性,但法律规定的条例总的来说也许是最合理的。因此,在这样一种第二好的国家中的最高美德便是节制和自我克制,亦即一种守法的倾向,尊重国家制度的意愿和精神。

六、混合式国家

晚年柏拉图从多年提倡纯粹的理想政体而转向主张混合式国家

柏拉图考虑文明发展史和各个国家的衰亡史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阐述切合实际的混合式的立国原则。他详细讨论了两种极端的国家衰亡的原因。一种是像波斯那样的国家,它过度地民众的自由,不恰当地强化君主或僭主的专制势力,“导致他的国家感情和公共精神的丧失”。他们只关心自己的私利,而置生灵于不顾,但到头来,当战争来临,需要人民出来保卫国家时,已无爱国主义可言,这样的国家非灭亡不可。另一种是像雅典这样的国家,实行毫无约束的民主政体,过分的自由而使人心涣散,领导者没有足够的权力来整合民族国家,加强国力,最后也导致国家在战争中一败涂地,必然衰亡。因此,柏拉图从这两种极端类型国家衰落的例子中得出的教训是,如果它们各自保持原有的节制,使权力与智慧相结合,或使自由与守法相结合,本来都是可以继续繁荣昌盛的。两者由于都走向极端,因而同归于尽。所以,一个良好国家所应当依据的原则是:假如它不是君主国家,那它必然至少含有君主政体的原则,即服从法律的明智而强有力的统治原则;假如它不是个民主制国家,它就必须含有民主政体的原则,即群众分享自由和权力的原则,当然也必须服从法律。

这种混合统治方式的原则是柏拉图从纯而又纯的政治理想回到可行的现实的一个重要标志,对后人也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系统阐发的混合政体,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对分权原则原型的著名阐述,都可以从柏拉图这里找到一些思想原则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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