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介技术作用于媒介制度变迁的机制
摘要:在媒介技术与媒介制度的关系上,技术决定论与制度决定论都失之片面。由于媒介技术的演化,媒介政策会随之调整。媒介技术的发展使新的媒介形态演化出来,加剧了不同媒介形态之间的竞争,成为媒介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之一。新媒介的出现使传播渠道、传播主体、传播功能与传播效果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的生产、传播和过滤成本发生改变,也能够影响到媒介的制度安排。由于媒介技术的进步,国际和国内这两种制度体系的比较与交流变得更为明显和迅速,其溢出效应同样会影响到媒介制度变迁。从长远来看,人们有理由对媒介新技术与社会民主之间的关系保持乐观。但媒介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它不能决定是促进还是延缓媒介制度的变迁,关键还得看这项技术掌握在谁的手里。
关键词:媒介技术 媒介制度 变迁 机制
一、媒介技术与媒介制度创新互为因果
“对技术与制度变迁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明确理解一直是那些对发展的历史和制度方面感兴趣的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所感到困惑的。不过,在这一研究领域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制度变迁依赖于技术变迁,另一种则认为技术变迁依赖于制度变迁。”(V.W.拉坦,1994:327)以凡勃伦为代表的老制度主义者持前一种观点。凡勃伦等人认为:技术变化和利益集团的推动是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技术进步决定和引致了制度变迁。在他看来,技术在社会变化过程中是关键性的“有用的(serviceable)”工具性质的因素,它于制度这种“无用的(unserviceable)”仪式性的因素相比,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技术总是同现实的环境相适应,如果技术与由过去检验形成的思维习惯相冲突,则产生了变革制度的需要。(凡勃伦,1964:79)中国学者尚林等人用四次技术革命及其相关的制度创新的例子论证了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也认为技术进步有其内在动力,其发展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动态的技术进步是制度得以变革的首要力量。(尚林,林泉,2004)
在媒介研究领域,持“技术决定论”观点的当然首推多伦多学派的英尼斯和他的学生麦克卢汉。麦奎尔将其媒介理论称之为“传播技术决定论”(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deter)不无道理。英尼斯及其继承者麦克卢汉等认为媒介技术的变迁与社会文明变迁之间的存在着同步关系,传播技术革命导致了社会文明的发展。(H.A.Innis,1951)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则进一步发展了英尼斯的媒介理论,他提出了“媒介即信息”,“媒介是人体的延伸”等观点。“所谓媒介即是讯息只不过是说: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马歇尔•麦克卢汉,2003:33)杜波夫在考察十九世纪美国电报业和总体经济发展的关系后也认为,随着电报传播提供的技术便利,大规模商业运作、交易保密、时空控制和区域市场集中都成为必然的结果。(R•.DuBoff,1983:77-253)而将自己视为“温和的科技决定论者”的罗杰斯也认为媒介技术在社会变迁中起着关键作用。在他看来,书写的发明、15世纪印刷术的发明、19世纪中叶开始的电讯传播,以及1946年因大型计算机的发明而开启的互动传播时代是人类社会重要转折点。新技术的“互动性”、“个人化程度以及小众化本质”及“不受时间限制的异步性”将给社会传播体系以革命性的影响。(麦奎尔,2006:104)
但在媒介技术与制度变迁的关系问题新制度主义给出的答案刚好与“技术决定论”相反。以诺思为代表的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倾向于认为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诺思认为,好的制度选择会促进技术创新,不好的制度选择会将技术创新引离经济发展的轨道,或扼制技术创新。诺思因此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这一过程即制度创新。(诺思,1991:66)
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看,技术创新的确离不开制度创新。制度环境对于技术创新至关重要。媒介技术创新也大抵如此。工业革命以来,几乎所有的媒介技术均来自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印刷术、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作为一种技术样式,首先在西方出现,这和西方的制度环境有关系。在一个保护和鼓励利益竞争的社会,新的技术形式总会被创造出来。而中国在近代的落伍,很大程度上由于缺乏技术创新的环境。我们可以从电报这一技术媒介传入中国的艰难过程中看出这一点。晚清时期,由于社会及观念的封闭,“电报”刚从西方传入中国时,被普遍认为有害:“惊民扰众、变乱风俗”。到1871年6月,中国实际上已被纳入世界电报网络之中,外国在中国经商、谈判各种事项都可以使用电报传递信息,中国却依然不许架设电报线,仍靠马匹驿道传递信息、下达命令。直至1870年出使法国的崇厚经常用大北海线与“总理衙门”互通电信,恭亲王才开始认识到电报的便利。但真正使洋务派下决心架设电报线的直接因素,还是70年代中期日本对台湾的进犯。 (雷颐,2007)制度环境对于技术创新是十分重要的。
因此,无论“技术决定论”还是“制度决定论”,都有其合理性,但将其推至极端则失之片面。笔者认为,与其认为谁决定谁,不如承认两者相互依托,互为因果。新制度经济学家拉坦则说得好:“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争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谁决定谁没有什么意义,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罗杰斯,1986:9)技术演化会促进制度变迁,但制度变迁同样会促进技术的进步。“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对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V.W.拉坦,1994)在确立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我们探讨媒介技术的演化对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才不致于陷入“技术决定论”的单一思维中。
二、媒介技术演化推动媒介制度创新
媒介技术(如印刷、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手机等技术)是人类整个技术体系中的一个技术系统。媒介技术的演化在社会变迁中起着重大作用。正如麦奎尔所说:“经过证明,任何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结果都能够激励发明的步伐与物质方面的潜力。”(麦奎尔,2006)
由于媒介技术的演化,媒介政策会随之调整,不同的媒介政策适用于不同的媒介技术。这在各国的媒介制度变迁中都有体现。“尽管数世纪以来,政府出于控制、财政或战略等原因就开始了针对运输与旅行的干预和管制,但真正意义上的传播政策只有在19世纪中叶以电报的发明为开端所出现的一系列电子产品的发明时期才开始萌生。”(简•冯•库伦伯格、丹尼斯•麦奎尔,2005:16-17)考察西方传播政策的演化历史,麦奎尔认为有三个主要时期即“传播产业政策的萌生阶段”、“公共服务型媒体政策阶段”和“新传播政策模式阶段”。而这三个阶段都与技术的演化相关。
第一个阶段可以称作“初始媒介政策”时期,从19世纪晚期一直到广电媒介被引进的20世纪20年代。这一时期伴随着基础建设和传输网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发展,媒体政策的制度定被严格定义为通过传播体系达成的有效的公共服务,受到政府的控制和监督。因此,这一时期在媒介管理体制方面的一大特点就是根据不同的技术因素将不同媒体领域区分为三种不同的管制政策:(1)印刷媒介受言论和表达自由保障等媒介法律的保障。由于印刷技术的特点,这种政策普遍的假定是,书籍和文化是教育主要的媒介,报纸则是政治生活的工具,这两者都应该尽可能地免于受到控制,因此它们应该位于公共政策的范围之外。(2)在电报和电话为代表的公共载体(common carrier)领域,所有权和基础结构的管制较为强硬,但内容不受管制,同时还伴有一定的接入权和隐私权。公共邮政模式为这种管制提供了基本的模式。(3)在广播领域,先是在无线电,接着是电视,尽管欧洲和北美在所有权和融资样式上并不相同,但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欧美普遍的做法是在“接入”和“内容”方面进行强力管制,广播电视面临的是“带限制性的表达自由”。
第二阶段主要的媒介政策可以视为“公共服务”的政策时期。从二战后一直延伸至1980年代。这一时期新媒体在改进传输方法和增进计算机化的基础上不断进步,因而技术仍然是媒介政策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比第一阶段的媒介政策,此阶段的特征是“规范和政治上的考虑要多于对技术的思考。”((简•冯•库伦伯格、丹尼斯•麦奎尔,2005:23)人们认为传播不仅仅是技术,新的“传播福利”观念被引进,这种观念已经超出“控制稀少频率分配”的需求之外。
第三种政策模式主流的价值与目标不再是那些广义的“社会福利”,而是包括了开放性、所有权和控制的透明化,让消费者的选择最大化,持续性的商业竞争以及技术创新等,一般来说,经济目标已经取代了社会和政治的福利。(麦奎尔,2006:174)
20世纪以来,随着广播电视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在美国,《第一修正案》是否适合新的传播媒介,譬如无线电广播、电视以及有线电视,在联邦最高法院引起争议。1946年,在涉及限制广播车音量的“柯沃克斯诉库柏案”中,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主张每一种媒介都需要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 (唐纳德•M•吉尔摩,2002:22)1927年美国《无线电法》赋予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RC)对广播的许可权和管理权。1934年《通信法》确立: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进行对广播业务申请者的筛选工作,授予许可权力的原则是“公共利益、便利或必须”。因为广播特有技术属性,使言论自由权并不包括未经许可使用广播资源的权利。这即是“资源稀缺理论”。除此之外,对广播进行管制还有其他两个理论即“诉诸感性论”和“不可选择论”。(肖燕雄,2006)麦奎尔认为,与报纸相比,广播电视之所以受到高度管制,受到公共权威的控制或执照管理,“最初源自技术的需要,后来则演变成为民主选择、国家自身利益、经济便利以及纯粹的制度习惯等需要的混合体。”(麦奎尔:2006:22)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在1959的《联邦通讯委员会》(Coase, R.1959)一文中认为,正是由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分配技术难题,使得联邦通讯委员会获得管制无线电的巨大权力。(Coase, R.H,1959)
但随着录音录像、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等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八十年代以后,电视、计算机、电话、通讯卫星和光纤通讯技术的结合,多媒体合成、数码转换技术成熟,由ITC(IT和Communication)厂商推动的技术变革已经使得各种媒体呈现汇流之势(Convergence),人们可以通过服务商提供的多种渠道,完成文字,数据,音视频,增值业务的传输,原来传输频谱资源的稀缺性不复存在。这场遍及全球的传播技术大汇流,使传统的媒介及产业政策面临极大挑战,以“技术管制”为合法性基础的媒介管制政策出现了松动,导致了传统媒介管制制度的修改。“20世纪80年代,联邦通讯委员会正式抛弃稀缺论,进而裁定公平原则违宪。90年代,最高法院在涉及有线电视的案例中,不再支持以稀缺立论,而以各有线电视网互相干扰影响听众和观众为由,维持政府对有线电视的调整。”(邱小平:2005:494)随着有线电视、卫星、网络在线广播等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从FCC获得无线电频率执照不再是获得向公众播放声像节目的唯一途径。1996年《电信法》的颁布,是政府在广播电视上放松管制的标志,无线电频率的商品性质被广为接受,广播电视业与其他企业没有质的不同,技术的演化促使美国的媒介管理制度实现了“变迁”。
在西欧,这种技术演化对媒介政策的影响表现为各国原来坚持的公共传播服务的政策和对传播业市场化、垄断化的限制政策产生转向,转而采取更适合市场需求、鼓励竞争和投资、鼓励媒体兼营兼并和跨国运作的新政策。数据显示,在七十年代中期,德国、法国、荷兰的公共服务电视均占其本国电视市场份额的100%,意大利占91%,英国占52%,到了九十年代,公共服务电视所占市场份额均大幅下降,德国为69%,意大利为46%,法国为33%,荷兰为58%,英国为48%。(Chris Barker,1997:32)其中尤以欧洲联盟特别是英国最为明显,英国通讯办公室(ofcom)自2003年成立以来,整合了原有的广播电视标准委员会、独立电视委员会、电视办公室、广播电台协会、广播传播协会五个监管机构,引入一种更适合媒介融合时代的传播政策新架构。显然,在技术进步,频谱资源已不属于“稀缺资源”的新的技术环境下,以政府专营的制度形式规制广播电视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放松对广播电视的规制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纵观世界各国的媒介政策,在媒介技术的革命性影响下,鼓励竞争的市场化制度成为主流,公营体制在衰落,国营的公用服务性的传媒在市场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小。
而在中国,由于技术管制并不构成媒介管制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即便“媒介汇流”趋势下的技术资源稀缺性问题已经解决,也难以传导到媒介制度的演变上来。我们看到,1978年以来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尽管是在西方“放松媒介规制”的国际背景下发生的,在媒介的经营制度层面的确也有所放松,但在体制层面仍然沿续了苏联时期的管制方式。从报纸到广播到电视再到网络,“一元体制”仍然是中国媒介制度的核心,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媒介格局至今没有改观,计划宣传的色彩仍然浓重。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媒介只能局限经营领域的制度创新。90年代以后新出现的媒介技术与媒介形式尽管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媒介管理制度形成了冲击,但仍然受到传统体制的规制。以新兴的网络媒体为例,政府的门户网站仍然是按照“党管媒体”和“分级办媒介”的格局设置,每一级行政机构都拥有同一级别的政府门户网站,其管理体制与报纸电视和广播并无本质区别。
三、媒介技术作用于媒介制度变迁的机制
麦奎尔认为,“每一种媒介都可以从技术、物质形式、典型模式、文类、功用以及制度环境的观点来讨论。”(麦奎尔,2006:16)他因此特别重视媒介技术在媒介制度中的影响作用。麦奎尔认为,和政治、经济因素一样,技术因素是构成媒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传播体制具有不同寻常的特性,关键在于它的行动无法摆脱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并且非常依赖技术的不断变化。”(麦奎尔,2006:159)Web2.0新技术的出现的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现有的传播体制。那么,媒介技术如何作用于媒介制度?
笔者认为,媒介技术作用于媒介制度的机制可以通过下图来表示:
图1:媒介技术作用于媒介制度变迁的途径和机制
首先,媒介技术的发展使新的媒介形态演化出来,加剧了不同媒介形态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是改变媒介制度的动力机制之一。Schement and Cutis认为“从最早的媒介形式(岩洞壁画)一直到最新的,扩展了传送容量,速度与效率的数码媒介形式,媒介技术呈现出一种连续性的发展趋。”(Schement and Cutis,1995)新媒体是在以往技术的基础上出现的。新媒体的内容多样,今天仍在不断增加新的成员。麦奎尔把新媒体分为四种类型:1、人际传播媒体,例如电子邮件;2、互动游戏媒体,例如电脑游戏;3、信息搜索媒体,例如网上搜索引擎;4、参与性媒体,如网上聊天室。每一种新媒体的出现都会改变媒介原有的格局,不同介质媒体之间的竞争会分别作用于媒介的采编制度、经营制度与宏观管理制度上。例如,日报的出现对周报会构成挑战,必然改变周报在采编与经营制度上的做法。广播的出现使得报纸的采编与经营发生变化,电视的出现也是如此,网络的出现同样给报业带来了挑战,并且引起了报业经营与采编制度的变化。“深度报道”作为一种报道形式从周报开始蔓延至日报,然后向电视和广播延伸。这种演化与报业之间的竞争有关,也与报业与广播电视、网络媒介等新的传播形式的竞争直接相关。网络的出现,使得没有时效优势的报纸不得不改变传统的运作方式,如为了应对网络以及电视等媒介的竞争,今天的日报也开始在“深度”、“专业性”上下功夫了。“深度报道”已成为日报的必然选择。 2此外,日报“评论”的繁荣也是这种媒介竞争的结果,唯有在深度性与分析性上下功夫,报纸才有可能化解自己的技术劣势。随着摄像手机、DV、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公民参与意识的日渐增强,以公民参与、公民报道、公民传播为特征的“公民共享新闻”在全球方兴未艾,公民共享新闻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国内媒介生态。(韩鸿,2006)媒介融合也为新闻传播业带来的深刻变化。“融合媒介”(convergence media)带来了“融合新闻”(convergence journalism),融合新闻给原有的媒介制度格局带了挑战。(程洁:2006)每一种新媒体的诞生都是媒介技术发展的产物,这些媒介技术衍生出来的新媒介对传统的媒介构成了挑战,在媒介的微观制度和宏观管理制度层面上影响已有的媒介制度安排。从现实层面看,媒介技术的发展,不管在国际范围,还是在国内范围,都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媒介生态格局,许多旧的媒介制度被删除或修改,新的制度安排得以出现。
其次,媒介技术的演化及新媒介的出现使传播渠道、传播主体、传播功能与传播效果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的生产、传播和过滤成本发生改变,最终能够影响到媒介的制度安排。新技术彻底改变了媒体机构的运作和消费者使用媒体的方式。报纸时代是诉诸文字,广播则诉诸声音,电视则诉诸视觉和听觉两种渠道。新的传播渠道的出现,使传播的功能发生变化。广播的出现使媒介的动员功能大为增加。而网络的出现,使媒介的整合能力大为增强。罗素•纽曼(Neuman,1991)对新技术所带来的变革作了乐观的展望:新媒体变得更便宜,受众使用它们变得更为便利;新技术改变了受众对地理距离的看法;新技术加快了传播的速度;新技术加大了传播的容量;传播的渠道会变得越来越多;互动性传播会变得越来越多;使用者对媒体的控制权会变得越来越大;彼此分离的传播形式之间会有越来越多的交流。(Neuman,R,1991)因特网就是一个去权力化的、非中心化的传播系统,每个人既是信宿,也是信源,传统媒介单向传播的模式在网络时代被彻底打破。Web2.0的出现为我们呈现了一个新的传播图景。“这种让全民共同决定和编织传播的内容与形式,让每个个体的知识、热情和智慧都融入其中,让人们在具有最大个性选择的聚合空间内实现共享,这恰恰是新传播时代的价值真谛。”(喻国明,2006) web2.0的典型应用有blog—博客,wiki—维基,tag—互动标签,SNS—社会性服务网络,RSS—联合组织规范技术等,它在实践特征上具有参与性、自组织性、真实性、开放性、聚合性、创新性等特点。新的媒介形式的出现将使传统媒介格局发生改变。新媒体通过对传播渠道、传播主体、传播功能与传播效果的改变,最终能够影响媒介制度安排。新的媒介技术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大众传播的门槛,节省了信息的生产和传播的成本。互联网及手机等媒介的出现的确使普通人能够成为一个“传播机构”,使现有媒介制度(如中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高昂的创办成本或说准入门槛大大降低。而博客、播客的出现几乎是“零门槛”,人人都创办媒体成为可能。这种对普通人信息生产和传播成本的降低反过来抬高了政府信息管制的成本。这就是新的媒介技术所改变的媒介制度的费用结构,它使媒介制度变迁中博弈各方的“成本-收益”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必将传导到媒介制度变迁上来。
第三,媒介技术是连接国内制度体系与国际制度体系的重要渠道。正是由于有了媒介技术的进步,国际和国内的物质流、资金流、信息流都得以加快,这促进了两种制度体系的比较与交流。这将改变人们的封闭的认知与意识形态。新媒介在传播新观念上将比传统媒体更加有力,更难以控制,这会影响到制度变迁中的行动主体及其行动。QQ、BT、PPLIVE等网络工具,手机媒体及其他新媒体开辟了新的传播渠道,使多元信息的传播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对信息的垄断和过滤显然比较困难。所以麦奎尔说:“带来更大自由度的新技术的所造成的后果之一,也就是把不想要的外国信息排除在国家大门之外的做法已经变得不可行。”(麦奎尔,2006:27)如网络媒介的互动性与超链接性使它比传统媒介更容易聚集人气,形成舆论。它不但能使民意更加直接地反映出来,而且由于网络的组织成本较低,它能够增强分散人群集体行动的能力,这对于政治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公共论坛(即通常所说的BBS(Bulletin Board System的缩写)的出现,就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超越地域界线和时间限制在线空间,每个人都能在这里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当有足够多的人就某个问题的展开讨论的时候,网络舆论就形成了。互联网已成为世界各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在中国也不例外。互联网公共论坛作为一种政治参与方式,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开放性,接近使用(access)便利。二是广泛性,探讨的议题广泛。三是即时性,随传随贴。四是多元性,针对同一主题,可细分为不同的面向。这种基于新传播技术之上的参与方式打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增加了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直接的、全面的参与和沟通的可能性。“近似地”实践着“协商性民主”的理想,推动了政治决策过程。(陈剩勇、杜洁,2005)从中国近年来一系列媒介事件来看,网络媒介的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网络舆论影响公共政策的现实可能性越来越大。从孙志刚案、哈尔滨宝马撞人事件,陕西假彩票事件,最牛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华南虎事件、厦门PX事件以及汶川大地震等,网络媒介在推动舆论形成,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重大影响。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看,网络技术通过虚拟社区的联结和公共舆论的形成,降低了分散人群的组织成本,因而也增强了人们集体行动的能力。这一过程将作用于包括媒介制度在内的中国制度体系的变革。
四、余论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在《想象的共同体》中说:“传播科技的进步,特别是收音机和电视,带给了印刷术一个世纪以前不可多得的盟友。多语的广播能够在文盲和有着不同母语的人口中召唤出想象的共同体”。(本尼迪克特•安德森,2003:75)媒介技术的发展,使意识形态的传播速度加快,同一地域的人因此能够更好更快地“整合”在一起,形成共识与认同。新的媒介技术的发展也能够突破地域界限,使全球地理重新整合,形成一种新的“全球-地方”关系。“在今天这样一个新技术创造的电子文化空间里,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无地方特性的图像地理和虚拟地理”,(邵培仁、潘祥辉,2006)置身于这样一种全球化的地理中,技术与制度的创新与扩散速度加快,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技术、制度和观念之间的交流将难以封闭,且呈现出世界的同步性,那些落后的、封闭的制度体系在全球化时代面临更多的竞争与挑战,这是媒介技术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技术进步带来的这种“溢出效应”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各个制度层面,也会影响到媒介制度变迁中的行动主体,对中国的媒介制度变迁发挥强有力的影响。
由于媒介体制与政治体制具有高度的耦合性,媒介技术作用于媒介体制大多数情况是通过一种“间接途径”,即通过作用于政治体制再传导到媒介制度上来。如网络技术的出现使政府的政治运作模式发生了某种改变(如电子政务的出现),它能够影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而传导到媒介体制改革上来。考察新的媒介技术与政治变革的关系可以使我们获得关于媒介新技术与媒介体制关系的理解。
从长远来看,人们的确有理由对媒介新技术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保持乐观。从世界范围来看,上个世纪80-90年代,电子媒体在促进民主、瓦解专制的过程就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以电视实况转播为例,在菲律宾民主派推翻独裁者马科斯的斗争中,人们首先从电视上看到马科斯的政敌阿基诺在从多年流亡美国后回国时在机场被枪杀的情景,这个实况转播震惊了世界,也成了菲律宾民主派和马科斯政府之间力量对比转化的分水岭。在苏联东欧,实况转播的电视新闻在铁幕瓦解过程中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寒山,2007)尽管媒介技术的发展为“社会民主”提供了潜在的可能,但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它不能决定是促进还是延缓媒介制度的变迁,关键还得看这项技术掌握在谁的手里。
因此,广播的出现,并没有改变法西斯政权的本质,反而使其政治的动员功能增加了,危害性放大了。互联网的出现也是如此。正如格雷姆•伯顿所说:“互联网为我们提供的究竟是新的民主还是新的市场?对于技术的使用者,作为一种媒介,互联网具有一定的用途、品质和潜力。它所拥有的用户、网站、搜索引擎和门户供应商都是同样重要的。作为一种技术,互联网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观念。”(格雷姆•伯顿,2007:232)在这样的情势下,媒介技术的“解放”作用显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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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