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伦理与经济利益──“义利”观念的时代演化与市场经济伦理的建构
摘 要:道德伦理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的核心。以往似乎存在理论偏差与实践误区,如中国传统的“义利观”是否真的“贵义贱利”?西方经济学自古典学派始是否只讲“利益”?是“仓廪实”而“知礼节”,还是“经济发展”必“道德沦丧”?经济学研究中应否包括伦理内涵?市场经济中效益与公平的关系应当如何摆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应当如何建构?如此等等,都成为重要的课题。此项研究运用跨学科方法力图通过资料发掘和实证考辨,梳理中国传统“义利观”以及近现代以来经济伦理观念的时代演化,考察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伦理变迁的历史轨迹,对中西方经济观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就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建构原则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关键词:义利观;演化;市场经济伦理;建构
一、中国传统“义利观”发端的多元性
人类社会最具普遍意义的基本利益是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分配涉及道德伦理。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的核心,古代社会如此,现代市场经济下也是同样。中国的“义利观”和西方的“私利”与“公益”关系等都是集中体现。
开始研究前首先应当注意一个容易误解的前提:所谓“传统”并非仅指“以往的”事物,而是以往延续至今、且在今天还有生命力的东西,并蕴含不断补充又不断淘汰的涵义。即传统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再者,中华文化的多元、多维、多层次性,决定了“传统”的非单一性。例如中国既有重人文、重入世的儒家传统;也有重感应、重修炼的道家传统;有注重人伦关系的整体性伦理道德,也有重个人修养心性感悟的道德传统;有强调社会秩序否定个人利益的价值体系,也有注重个体存在为基点的“修、齐、治、平”传统理念;还有“以佛修心、以道养身、以儒范行”的兼容并蓄。总之,中华文化传统是多层面、多元化交汇重合的复杂系统,各种要素对立统一、渗透汲取,这也正是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绵延数千年的强劲生命力之所在,不宜简单化、绝对化。研究传统“义利观”就是如此,有必要从其发端的多元性入手,这将具有基础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中国传统经济伦理观念的核心是“义利观”。一般认为“利”即物质利益,“义”就是伦理规范。其实“义”还有其他解释或连用,“利”也复杂得多,搞清“利”的真切涵义与应用是准确认识中国传统经济伦理的关键所在。因此,从文献考据学和语义解释学的视角,结合历史事实和思想文化特性对“利”进行深入的范畴研究,成为原创性科研工作的基础。
“利”字早在甲骨文、金文等中就有,是会意字,以刀割禾,意为收获。中国古代经济以农业为主,禾为重要收获物。收获为利,引伸出获利、利益、有利、顺利等,还含有顺和物性宜利功用等意,主要泛指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1]“刃禾”又有锋利、锐利的意思,《说文解字》主要持此说,至今还有利器、利刃等用例,此外还有其他延伸和发展的用法。泛指利益的字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并无大的变化,而具体用例则呈现出对“利”的内容、含义、范围、相对性、着重点等等的差异,体现出对利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道德准则、伦理规范等等价值评判的区别。如“兴利除弊”是褒利,而“兴利”则往往是贬利(也不尽然,本文一下还有具体案例)。一般说来,“利”与“弊”、“害”等相对时受到肯定;而与“义”、“德”等相对时则否定居多(注意:“相对”并非绝然对立,而是说明二者的并立关系或者联系,这也是中国思想文化范畴的特征);在特定的连用如“大利”“小利”、“公利”“私利”、“专利”“共利”等等之时,虽都是谈“利”,却寓有程度或性质不同的道德判断,甚至可以说对“利”的认识本身就是经济伦理观念最本质的显示标识。“义利观”的差异,反映出经济思想中不同的经济伦理和道德倾向,其历史演化则标示出经济伦理观念的时代变迁轨迹。
概括地说,先秦时代是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发端期,诸子百家的认识呈现多元性。“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易•乾•文言》)唐孔颖达注疏为“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又说:“‘利物足以和义’者,言君子利益万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于义,法天之利也。”这里的“利”,是指顺和物性,各得其宜,但更多的还是指利益、有利。如“以利天下”(《易•系辞下》),“天下之利”自然是“公利”,再细分,又有“利国”与“利民”之不同,如《左传•文公十三年》记“邾文公卜迁于绎”,国君以利民为利,倍受儒家推崇。因而也出现了反对专利的思想,如“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国语•周语上》)与此相反,也有主张专利的论点,如“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苟利国家,不求富贵”(《礼记•儒行》)即只要顾了国家“公利”,可以不惜牺牲国民的利益。因为“公利”往往被认为就是“义”,而先秦“义利观”大抵是以“义”为本的,“义,利之本也。”(《左传•昭公十年》)“义以生利”《国语•晋语一》)。总之,“义”与“利”并不对立,但有主次。
儒家宗师孔子的“义利观”对后世有重大影响(P79-88),“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体现了等级制的经济伦理特征。“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论语•子罕》)被作为孔子“不言利”的证据。其实,他是强调“以义取利”的,因为他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所以要以伦理道德来规范,主张“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他也要求“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论语•子路》)即不要专利或因小而失大。
孟子的“何必曰利”被认为是将孔子的“义利观”推向极致和轻视功利的典型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孟子也讲过“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孟子•离娄下》)“故者,以利为本”这话似乎从不为人注意,是说依循事物的本性常则就有利,与《易》所言大抵相同。这里的“故”即规律、常则、性,朱熹集注此句:“故者,其已然之迹,若所谓天下之故也。利,犹顺也,其语自然之势也。”(《四书集注•孟子》)顺其故,则利之。可见孟子并非不谈“利”,而是从顺宜物性的角度来谈,非囿于“财利”本身。结合其“恒产恒心”说,他应是主张顺应民众置产的自然要求的。因而,对孔孟的“义利观”都要具体分析。
此外,先秦诸子对“义利”各有主张,如儒家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荀子•性恶》)可又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主张“先义而后利”(《荀子•王霸》)。墨家也是先秦“显学”,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中》),还说“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墨子•天志中》)把“利”与“天”联系起来,予以“利”无上的合理性,这很值得注意。不过,他也贬斥“亏人自利”的损人利己行为,(《墨子•非攻上》)要求“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上》)提倡“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非命下》)此即“义”。到后期墨家则明确表述为“义,利也。”(《墨经上》)“义,利不义,害。”(《墨子•大取》)道家崇尚自然,少谈义利,其“义利观”很有特色。老子说:“绝圣弃智,民利百倍。”(《老子》第十九章)但1993年10月湖北荆门郭店出土战国楚文字竹简,其中《老子•甲》记“绝知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绝为弃作,民复孝慈。”[2]庄子则认为“众人重利,廉士重名。”(《庄子•刻意》)主张“不拘一世之利”(《庄子•天地》),反对人为求利,而以崇尚自然为利。法家大抵肯定生民欲“利”,商鞅说:“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商君书•君臣》)主张“利出于地”(《商君书•算地》),即获利主要靠农业。法家强调法制,“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商君书•开塞》)其所谓“治”则是要求“利出一空(孔)”(《商君书•靳令》),即君主专利。《管子》也认为“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管子•禁藏》),主张“得人之道,莫如利之。”(《管子•五辅》)但也不主张贪图一时之利。《管子》同样强调“利出一孔”倡导国君专制,这对后世统制经济结构的形成和经济观念和措施的制定很有影响。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则提出人的天性是“好利恶害”(《韩非子•难二》),极端地认为自利是人际关系的基础,“利之所在”(《韩非子•内储说上》)才行义,“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则臣尽力以事主。”(《韩非子•奸劫弑臣》)他力主“利君”,提出“欲利而身,先利而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他的论点的确偏颇,却是专制政体逐步趋于主导地位在经济观念上的直接反映。
总之,先秦各家并非都主张“重义轻利”或“贵义贱利”,即使儒家也要具体分析,还要看到其时代演化。更要注意的是,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的关系是不同历史时期中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与思想文化的时代反映。
二、传统经济伦理观念的时代演化
秦汉至隋唐时代“义利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化,其辩证性与对立性并存逐渐成为这一时代的典型特征。前者如“利为害本而福为祸先。”(韩婴:《韩诗外传》卷一)在义利关系上具有辩证性的认识也更为明显;后者则表现为由多元性发展而为两种主要论点的公然对立与辩诘论争。汉儒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被视为此时儒家“义利观”的范例。他认为:“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义者,利败之也,故君子终日言不及利。”(《春秋繁露•玉英》)把“义”说成是人性之所在,这不同于前人所说人性好利所以要抑制,因此“不谋利”在他看来不仅是应当提倡的更是顺乎人性的。但他也说过“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这又表现为“义利观”的辩证性特征;而在《度制》篇中他提出反对“与民争利业”,对后世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有影响。具有“中国史学之父”之称的汉代大史学家司马迁,在著名的《史记•货殖列传》中有句名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公然肯定人们的行为都是围绕“利”来进行的,从而提出要“利导之”反对“与之争”,“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史记•五帝本纪》)他反对君主专利,却也要求对于求利的行为要“以礼义防于利”(《史记•平准书》)。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书《盐铁论》集中记录了汉代儒家与法家对立的“义利观”之辩争。儒家贤良、文学倡“抑末利而开仁义,毋示以利”,同时反对“与民争利”(《盐铁论•本议》);法家桑弘羊等则认为“利在势居,不在力耕也”,主张“农商交易,以利本末”。(《盐铁论•通有》)“利不外泄,则民用给矣。”(《盐铁论•力耕》)主张君主应专利权使“天下之利,皆令入官”。
在唐代,传统的“义利观”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如陆贽主张“以义为本,以利为末”(《陆宣公奏议》卷四),却也提出“同利”与“专利”相异。白居易则指出人性好利,“苟利之所在,虽水火蹈焉,虽白刃冒焉。”(《白居易集•策林•息游堕》)他反对专利“王者不殖货利。……圣人非不好利也,利在于利万人。”虽然是要“利万人”,却也主张“利出一孔”,要“贵本业而贱末利。”(《白居易集•策林•不夺人利》)与此同时,他又主张士农工商兼利,要使“四人(民)之利咸遂”(《白居易集•策林•平百货之价》)核心是“因人所利而利之”。像这样的观点并不乏见,其矛盾性反映了传统经济伦理变迁的过渡时期特征,这是汉唐许多思想家的共性,也是“义利观”的辩证性与对立性发展演化的时代轨迹。
宋元明清时代,随着社会历史的大变革经济伦理也有较大发展,呈现鲜明的反传统倾向,公开“言利”的论点不断涌现。如李觏公然讲:“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李觏集》卷二十九)这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是很重要的史料,是传统“义利观”新的发展演化的显著标志。李觏同样反对专利,要求政府“弛其禁,达其利。”(《李觏集》卷二十二))即反对政府强化官营禁榷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百姓得利。这样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