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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og信息 -----------
----------- 个人简介 -----------

丁柏铨,1947年4月16日(农历)出生,江苏无锡人。1978年3月进入南京大学中文系学习,1982年1月毕业后留该系任教。1986年4月任南京大学中文系副系主任。1986年10月晋升为讲师。1988年12月晋升为副教授。1992年10月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系主任。1993年10月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同年12月晋升为教授。2003年4月从新闻系主任岗位上卸任。2003年10月任南京大学新闻研究所所长。现为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新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兼职教授。
1992年10月以来,丁柏铨主编有“新闻传播学前沿丛书”(新华出版社出版)、“中国当代实用文体写作大系”(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大型学术年刊《新闻传播论坛》(共8辑,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近年来出版的主要著述有:《现代广告理论》(主编,黄山书社1995年出版)、《当代广告文案写作》(第一作者,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广告文案写作教程》(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2005年9月出修订版)、《当代新闻文体写作》(主编,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新闻采访与写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新闻理论新探》(个人专著,新华出版社1999年出版)、《新闻舆论引导论》(第一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中国新闻理论体系研究》(主编,新华出版社2002年出版)、《中国当代理论新闻学》(个人专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加入WTO与中国新闻传播业》(第一作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出版)。其中,《新闻采访与写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当代理论新闻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会议审定,入选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学用书”;《新闻理论新探》获江苏省第七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加入WTO与中国新闻传播业》被遴选为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术著作,并获江苏省第九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另有3部专著或教材获江苏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在《新闻与传播研究》、《现代传播》、《新闻大学》、《新闻战线》、《新闻记者》、《新闻界》、《南京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丁柏铨主持过200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加入WTO以后我国新闻传播业所受影响及对策研究》,教育部“九五”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新闻理论体系研究》,江苏省“十五”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新闻思想研究》。现正在主持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大众传媒关系研究》。
丁柏铨1997年被评为南京大学教学标兵。2000年6月,为本科生讲授的“新闻写作”被评为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课程。主持的《抓好实践教学环节,培养高素质新闻人才》,获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2003年)、江苏省高等教育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004年)、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05年)。主编的《新闻采访与写作》被评为江苏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2005年)。
丁柏铨曾多次应邀赴港、澳、台参加新闻学和传播学学术研讨会,应邀赴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参加国际教育学术研讨会。曾以访问学者身份赴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访学1个月,应邀赴新加坡联合早报报业控股集团、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传播系讲学,赴美国普度大学传播系、斯坦福大学传播系访问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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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
丁柏铨 发表于 2006-1-28 11:52:00 阅读全文() | 回复(10) | 引用通告() | 编辑

  丁柏铨、周楠

    内容提要:新闻传播中的失实有显隐之分。隐性失实有一定的隐蔽性,较之显性失实更具危害性。有责任感的业界人士对新闻报道中的显性失实较为警惕,而对隐性失实则认识不足。对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不可掉以轻心。形成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原因大致有:第一,在报道中由于缺乏对事实本质的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而造成隐性失实;第二,在报道中由于由果溯因的不恰当造成隐性失实;第三,在根据事实加以判断时因思想方法不当造成隐性失实;第四,报道者由于对内容进行了不恰当的舍却而造成隐性失实;第五,对事实的报道由于违背客观规律、法律法规而形成隐性失实。规避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要有防止隐性失实的自觉意识;其次,要通过深入、细致的采访,掌握有关新闻事实方方面面的真实情况;再次,报道者必须扩大知识面和储备丰富的知识;复次,要增强分析和辨别能力;最后,借助于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

    近年来,在媒体上虚假新闻时有所见。虚假新闻的盛行,引起了广大受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新闻传媒的公信力。无论是新闻传媒、业界人士还是受众,要求杜绝虚假新闻的呼声不断。

    本文所要研究的是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现象。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是指传媒刊播新闻信息时出现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失实。这种失实或隐伏得比较深(是深层次的失实),或出现在隐微处,因而不易识别,故更具危害性。

    隐性失实的新闻与显性失实的新闻是有差别的,也并不可与虚假新闻完全等同。从实际情况看,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不易为人们所觉察,所以有撰文加以专门论析的必要。

隐性失实、显性失实与虚假新闻

    新闻是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特定方式,是对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具有某种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所谓“具有某种价值”,是指能满足受众了解欲知而未知、应知而未知之事的精神需要。按新闻事实的实际情况进行报道,严格体现新闻真实性,这是新闻传播必须恪守的准则,可谓概莫能外。

    此处所说的新闻真实性,不同于文学真实性。在文学范畴,作家在生活真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艺术加工,可创作出被公认为真实的作品。这是艺术真实。也就是说,作家在合乎生活逻辑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艺术加工(包括虚构),将能达到生活真实与艺术真实相统一的境界。文学反映生活,所遵循的是艺术规律,所要创造的是审美对象。而新闻则不同。它以自身的特点和方式反映人类社会生活。其自身的特点和方式集中到一点上,就是:对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据实进行报道,确保符合对象的实际情况。这是新闻真实性的含义,也是对新闻传播的基本要求。

    对于新闻真实性,业界人士是达成了共识的。虽然虚假新闻(它对新闻的名声是一种玷污)时有发生,但它为负责任的业界人士所不齿。

    此处,两个概念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某些区别。这两个概念是:虚假新闻(报道),失实新闻(报道)。举凡是失实报道(无论是隐性的还是显性的),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与报道对象的实际情况不符,因而不合新闻真实性要求。虚假新闻是一个情况比较复杂的概念。在一定的语境中,其外延较之失实报道要大。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故意做假的报道。报道者凭空捏造事实然后进行“报道”,或故意改变事实原貌、编造情节加以“报道”。这类新闻在故意造假方面有共同之处,不能按一般失实报道来理解。另一类是有所失实的报道。这是指与报道对象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的报道。它与新闻真实性的要求不符,就此而言与故意做假的报道有同质的一面,因而也是应严加杜绝的;但它毕竟又有别于故意做假的报道。故意做假的报道,情节较为恶劣。报道者别有企图,故意为之。而有所失实的报道,报道者情况不一:有些并无所图,对失实并未觉察,甚至浑然不觉;有些则属明知故犯。有鉴于此,似乎有必要对以上两类虚假新闻加以区别。

    现实的情况是,人们常常将报道中的故意造假和有所失实相混淆。例如,一研究者提出新闻失实有7种表现:(1)子虚乌有;(2)合理想象;(3)以偏概全;(四)猎奇传讹;(5)导演摆布;(六)添枝加叶;(7)商业炒作。其实,就虚假的程度而言,“子虚乌有”、“导演摆布”与“合理想象”、“以偏概全”、“添枝加叶”显然是有差别的;就造成虚假新闻的动机而言,也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曾经出台过《关于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这一文件将虚假报道和失实报道并提,可见并没有将两者视为一物,因而是较为可取的。在不同的语境中,两者的关系状态是不一样的,有时表现为并列关系,有时呈现为交叉关系。在论及新闻传播与报道对象实际情况不符的程度时,对两者宜加以区别;而在通常情况下,混用也并非绝对不可。

    对于存在着失实现象的新闻,根据失实的显隐程度可区分为显性失实报道和隐性失实报道。前一类,失实呈明显态。对此,不难借助于生活经验或常情常理加以辨析并有所察觉(例如,曾有媒体报道说某地某农户家的公鸡生蛋,而且写得活灵活现。但报道中的失实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后一类,失实则呈隐蔽态,受众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阅读经验往往难以明察,或不作深入思考就难以发现其失实之处,于是会信以为真,甚至深信不疑。例如,近期某地媒体报道说:《女大学生找完工作找婚介》。标题就有些耸人听闻,让人感到这是女大学生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记者写道,随着大学毕业生工作逐渐落实,一些现在还没有男友的女大学生开始把目光投向婚介所。进入7月以来,前往婚介所登记的女大学毕业生突然增多,甚至出现周末要排队才能登上记的情况。某大型婚介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来登记征婚的人员中刚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占了一半。假定记者在撰写这篇报道前确实到某大型婚介中心采访过,该中心工作人员确实就是这样介绍情况的,报道在引用人物语言时也并无出入;纵然如此,该报道也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报道未说明女大学生在多少名征婚人员中占了一半,显得过于模糊。其二,即使近期在某婚介所登记的女大学生增多,占了登记征婚人员中的一半,这类人在女大学生群体中,其绝对数仍然不大。其三,不能单凭对一个婚介中心的采访(而且缺乏实证调查),就由此而得出普遍性的结论。上述报道,无疑有夸大事实和以局部取代全局之嫌,很容易让读者产生错觉,对当今女大学生造成总体上的错误印象。报道在貌似言之凿凿的文字背后,隐藏着不易被人发现的失实。

    当然,新闻传播中的显性失实和隐性失实,有时并不表现得泾渭分明。某电视台的新闻节目,2002年夏天和2003年夏天报道了山东沿海同一个地方、同一个行业的两条新闻。一条是说,当地政府为民排忧解难,给某镇全额投资建设了一个风能电站。画面上出现了那个电站,当地居民向记者表示用上了电的喜悦。另一条是说,当地电力系统加快电力建设,使群众生活日益便利,画面上则有一位老年“市民”和一位精壮“百姓”分别盛赞了电力建设的功德。两条新闻播出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以致新闻本身成了新闻。原来,画面上的那个风能电站,投资者是美国的政府,它掏出了12万美元让它的国家再生能源实验室无偿援建了这个科技推广项目。被字幕标示为“市民”的老者乃当地电业局的前任局长,那位精壮“百姓”则是电业局的现任客户服务中心书记。①对本地受众来说,由于他们对事情和人物知根知底,因此新闻传播中的上述失实呈显性态;而对非本地受众来说,由于不明就里,上述失实又呈隐性态。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是新闻传播中的具有普遍性的隐性失实现象。

    一般而言,有责任感的业界人士对新闻传播中的显性失实比较警惕,也很注意防范;受众对于新闻报道中的显性失实,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业界和学界对此多有研究,已形成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相对而言,业界人士对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则认识不足,缺少防范意识;受众往往不予深究且予以认可;业界和学界对此少有研究。如此看来,对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不可掉以轻心。

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成因和表现

    新闻报道中的隐性失实有哪些具体表现呢?通常又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呢?

    第一,在报道中由于缺乏对事实本质的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而造成隐性失实。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有其现象和本质。人们借助于自己的感觉器官,可大致地感觉到事物现象的存在。新闻在向受众报道事物现象的时候,应真实地反映其原态原貌。在许多情况下,事物的现象与它的内在本质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或者说,事物的现象通常是其本质的某种体现。但事物的本质并不是靠人的感觉器官就能感知的。人们只有在感知事物现象的基础上进而加以准确的理性思考,才能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事物的本质。如果记者对于新闻事实所作的报道,不仅符合事物的现象,而且也准确地揭示了它的内在本质,那么我们可以说,该报道就在较高的层次上体现了新闻真实性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有些新闻报道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现象,然而却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质,甚至与事物的本质大相径庭。这通常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事物的现象和本质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甚至是相背离的。这时,现象仅仅是一种假象。如果把假象当作真相、当作本质来报道,就可能构成隐性失实。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新闻报道应当在真实地反映事物现象的同时,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真实揭示和准确把握。

    也许,下面这个个案可以对我们有所启发。浙江一家报纸曾刊发过一幅新闻照片,它所反映的是一群农妇在杭州西湖“花港观鱼”景点观鱼,呈现一派欣喜欢乐的景象。照片说明的大意是:得益于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农妇也有条件上“天堂”游览了。然而,读者只要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这群农妇是清一色的装束:头上包着一条毛巾,身上穿着大襟布褂,腰间系了一条围裙,肩上还挎了一只香袋。这实际上是杭嘉湖地区农妇上杭州灵隐寺进香的“统一着装”。该幅?????????é?鰠?鰰?????照片告诉人们的是农妇富起来以后游西湖,其实她们上杭城的真实目的是“灵隐进香”,“游西湖”不过是进香以后的乘兴之举,是“副产品”。这张照片,从表面上看是真实的,但从本质上讲却是失实的。②这是一种不难辨析的隐性失实。

    应该说,摄影记者所抓拍到的现象不能说不真实;但对现象的真实报道并不就是对本质的真实报道。因为在这里,现象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本质。报道中说富裕起来的农妇为游“天堂”而来,其实这只是记者一厢情愿的理解,或者只是记者在对事物本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的一种误读。

    第二,在报道中由于由果溯因的不恰当造成隐性失实。

    人所共知,新闻五要素之一涉及事实的因果关系。新闻在报道事实时,不仅应当交代其因果联系,而且所揭示的“因”当确能解释“果”。而从受众方面来说,他们阅听新闻,往往已不满足于停留在了解“发生了什么”的层面上,更想知道事实为什么会发生。这就要求记者对新闻事实及其背景加以充分的、深入的报道;不仅真实地报道新闻事实的结果,而且认真地探寻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加以真实的揭示,根据需要分析、解释事实。

    在某些新闻报道中,对形成事实结果的原因加以追寻、揭示,显得尤为重要。2003年11月1日上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中共长沙县委书记李振萼,应长丰集团请求,与该集团董事长李建新、副总经理欧玉华一道同日本客商谈判引进汽车零部件项目事宜。谈判在青竹湖高尔夫会所进行。下午4:00返回时,李振萼所乘坐的会所车辆突发意外,翻车下坠。由于伤及大脑,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李振萼于19时16分死亡。事故发生后,有关报道很快见于新闻传媒。在这里,死亡原因成了报道的关键所在。一些媒体报道说,根据日商要求,谈判被安排在高尔夫会所进行;李振萼“因公殉职,风范长存”,是一位优秀的领导干部。但关于李振萼死亡事件的报道也还有另一种版本。一些媒体报道说,李振萼死于打高尔夫球的途中,因而对他死亡的性质也就有了另一种解说。以上个案足以说明:新闻报道中真实地揭示事实的原因,对于确保新闻的真实性是何等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方面,往往做得不尽如人意。某些新闻报道在由结果探寻原因时,往往进行简单归因或错误归因。先说简单归因。新闻事实之所以形成某个结果,其原因往往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例如,一个地区的经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这应当是诸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部外部、上下左右各种力量形成了一股合力,推动了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可是我们却常常看到这样的报道:道宽路畅,经济变样;调整产业结构,某地经济腾飞;引进高层次人才,某地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等等。当然,记者在对事实进行报道的时候,完全可以也确实应当精选角度、有所侧重,而不能面面俱到、浅尝辄止;但上述“简单归因”式的报道是不是把复杂的事情看得太简单了呢?是不是也会引导受众以简单化的思维方式去看待新闻事实呢?③再说错误归因。一些新闻对事实结果的报道是真实的,但为结果所找到的原因却并不正确甚至是完全错误的,从而造成了隐性失实。例如,报道有关官员贪污受贿,标题所揭示的原因居然为“都是金钱惹的祸”;报道某人有婚外情人,把原因归结为“都是美女惹的祸”;关于歹徒持菜刀砍人的报道,标题则是“都是菜刀惹的祸”。这种报道在真实性上经得起仔细推敲吗?

    第三,在根据事实加以判断时因思想方法不当造成隐性失实。

    在某些新闻中,记者对具体事实所作的报道是相当真实甚至是无懈可击的,但遗憾的是根据事实所作出的判断(显性的或非显性的)却并不真实,因而造成了不易觉察的失实。

    新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用事实说话。对事实进行真实的报道,是记者的一种特定的说话方式。新闻用事实说话,包含两层意思:按新闻真实性的要求报道事实(“用事实”说话),此其一;其二,在真实报道事实的过程中隐含报道者的某种判断、意图(用事实“说话”)。新闻应当是这样的:不仅对事实所作的报道是真实的,而且根据事实所作出的判断也是真实的、站得住脚的。这里涉及思想方法的问题:如果新闻事实只能用来说明局部地区的情况,那么就不用它来涵盖全局和进行全称判断;如果新闻事实只能用来说明偶发的情况,那么就不用它来揭示必然性;如果新闻事实只能用来说明非常特殊的情况,那么就不用它来推及普遍性的结论;如果新闻事实只能用来说明事物发展过程中某一个阶段的状况,那么就不用它来指称全过程。

    在各地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不少新闻报道以某个贫困户得到一些资助、某些干部入农户帮忙干了几天活等等作为“干部受教育、农民得实惠”的材料,意在说明干部已经切实转变了作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在党员干部心中牢固树立。这类报道忽略了这样一些问题:“学教活动”是一个长期过程,干部作风转变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思想观念、工作方式上的问题。④应当说,这类新闻在报道事实方面并无失实现象,但它根据事实所作出的“干部已经切实?????????é?鰠?鰰?????转变了作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已经在党员干部心中牢固树立”的判断,与报道对象及社会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差距,或者说并不完全符合,因而显得不真实。

    第四,报道者由于对某些内容进行了不恰当的舍却而造成隐性失实。

    报道者在报道新闻事实的时候,有必要也有权利对新闻事实本身及与此有关的素材进行取舍。取舍的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新闻价值标准(看事实是否具有新闻价值,能否满足和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受众的新闻需求),二是社会价值标准(看事实是否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公开披露以后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有利还是有弊)。舍去不符合新闻价值标准和社会价值标准的内容和素材,是完全符合新闻规律的,不会有失实之虞。

    报道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也仍然须对有关素材进行取舍:保留经过核实的、确有价值的、典型生动的素材;舍却无关紧要或不甚确凿的素材。这样一种取舍,合乎新闻写作的要求,有利于确保报道的真实性。但有的记者却并不是这样。他们在报道中有意舍却了一些不应该舍却的东西,所写成的新闻报道初看并无问题,但其真实性经不起仔细推敲。例如,在典型报道中,出于树立人物良好形象的考虑,常常对先进人物内心世界的矛盾作简单化处理,省略了他们心路的曲折历程和丰富内涵,让人觉得不真实。其实,在一些重要关头,先进人物面临着痛苦的选择和严峻的考验,只要是活生生的人,在精神世界的深层次,会出现相应的复杂乃至微妙的心理活动内容。以通讯《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⑤为例。党组织找孔繁森谈话希望他第二次进藏工作。通讯用很大篇幅描写了此后孔繁森的心理活动。他想到家庭的不少困难: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如从前了;年近九旬的老母,生活已不能自理;三个孩子尚未成年,需要有人照看;妻子动过几次大手术,体弱多病。他忍不住回想起第一次进藏后家里的情景:里里外外都是妻子操劳;有一次,五岁的儿子没人照看,掉进地窖里爬不上来……。孔繁森觉得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孩子。他左思右想,感到难以对妻子谈第二次进藏工作的事。整个通讯,因为有了对人物心理活动的如此真实的描写而显得十分可信。人们感到,通讯中的孔繁森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物。如果将人物的这样一些心理活动内容舍却,把他二次进藏的举动写得义无反顾、轻而易举,那么,高大则高大矣,然而却在深层次上与现实生活中的孔繁森不相吻合,从而构成了隐性失实。令人担忧的是,这种情况在新闻传播特别是典型报道中并不鲜见。

    第五,对事实的报道由于违背客观规律、法律法规而形成隐性失实。

    有些新闻,对事实的报道并没有差错,但事实本身与某种客观规律、法律法规相抵触;由于报道者对事实持有肯定的态度,因而这种报道就带上了隐性失实的性质。这类隐性失实,通常与两种情况相联系:一是事实与客观规律或者法律法规相违背;一是报道者对事实深以为然。两个条件合在一起,就很有可能将受众带进认识的某种误区。如果记者对违背客观规律、法律法规的事实持否定的态度,则另当别论。

    法律法规体现了对社会生活的刚性制约,有着丰富的内容,其中有些并不为常人所熟知。某些事情违背了常人并不熟知的法律法规,如果对此进行正面报道,就很可能导致隐性失实。有一家报纸曾经刊发过一则题为《“治安”首次出现招投标》的报道,其内容是说某市城区公安部门为探索治安管理新机制,以6000元的价格,把执法权转让给不具备执法管理职能的“第三者”。⑥记者从执法权的转让中看到了事实的新闻价值,将此事当作“探索治安管理新机制”的举措进行了肯定性的报道。然而,记者所报道的实际上是法律法规所不许可的事情。报道中的隐性失实,其源在于:(1)执法权是不允许转让的;(2)有偿转让执法权更是无稽之谈。广大受众依据上述报道,很可能会得出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到执法权、就可以进行“权钱交易”的错误结论。

    事物的发展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规律。事物发展的规律有着诸多内涵,其核心是事物的矛盾运动。事物内部存在着互相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的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发展。对于事物来说,内部的矛盾性是其发展的根本原因,与他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则是第二位的原因。“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⑦当然,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事物的发展也可能会偏离正常的轨道,表现出非常态。非常态是事物发展规律的一种特殊表现,同样有其内在依据。在此情况下,按照常规思维进行报道,很可能掉进隐性失实的陷阱。

    上世纪90年代初,浙江省缙云县大洋山区相继栽种了8000多亩黄花梨,但其中4300多亩黄花梨多年不开花。经当地农技人员辛勤管理近3年,1997年春梨树终于开了花。是年4月13日,《丽水日报》刊登了《运用科技显成效 漫山遍野梨花闹/大洋“公梨”变“母梨”》的消息。大洋山区的梨农们也都吃了“定心丸”,以为“丰收”已成定局。然而好景不长,“梨花闹”后结出的拇指大初果又纷纷落了地。到了金秋时节,4300亩黄花梨仍是“颗粒无收”。在以上带有预测性?????????é?鰠?鰰?????(“大洋‘公梨’变‘母梨’”)的报道中,记者陷入了隐性失实的陷阱。“果树开花结果,这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大洋黄花梨原来不开花,后经过科学管理开了花,就下了‘公梨’变‘母梨’的结论,这是遵循事物的一般规律去思考的。但是,由于内外因素的作用,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某种摇摆和偏离,这体现了事物发展的偶然性。”⑧报道者缺乏对“变数”、对非常态的应有认识和估计,由此导致了隐性失实。

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之规避

    紧接着的问题是:怎样才能较为有效地避免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呢?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要有防范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意识。许多记者和通讯员往往认为,在新闻采写工作中只要做到“如实报道”、所写作品与报道对象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即可。他们并不知道还有隐性失实这一说,更不知道自己惯常所采用的套路(例如简单归因、错误归因等)就有可能导致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因此,有必要把隐性失实作为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提出来,并指明它的危害性,以引起业内人士的充分重视。事实上,如果离开了对于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理性认识,那么规避此类现象就很难收到实质性的效果。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并不是由传播内容的多义性带来的,也不是由受众对于新闻信息的误解引起的,而是由传播者人为造成的。因此,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规避,只能是从传播者做起。为了有效地规避隐性失实现象,有必要通过分析典型个案,探究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主要表现、形成原因以及经验教训,以引起业界人士的高度警觉。与此同时,要在从业人员中大力倡导增强责任意识。新闻传播中的显性失实和隐性失实,在某些情况下同出一源。报道者缺乏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是形成新闻传播中失实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前面所提到的关于《女大学生找完工作找婚介》的报道。如果报道者多采访几家婚介所,将调查工作做得更加扎实一些,或者编辑在审稿时将标题改得更妥帖一些(将全称判断改成特称判断),那么现有的隐性失实当是可以避免的。总之,新闻报道隐性失实的规避,不仅需要治标而且需要治本。

    其次,要通过深入、细致的采访,掌握有关新闻事实的真实情况。通过采访掌握有关新闻事实的情况,是报道者进行判断以确定真伪和进一步作出新闻选择的重要依据。面对报道对象,要坚持细心观察、细心倾听,坚持用心提问,坚持反复核对事实(包括细节),这既是完成新闻作品的重要前提,也是规避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一个环节。河南省上蔡县新华书店有一年全年出售中国地图17500幅。一般的报道者往往满足于作“上蔡县新华书店出售中国地图创造历史新高”式的新闻报道,或者从中演绎出上蔡县农民购买中国地图、体现爱国主义精神之类的主题。《中国青年报》记者没有满足于了解表面的情况,也没有停留于掌握新华书店销售中国地图的数据,而是对购买中国地图的农户进行了深入采访。他们发现,农家的中堂位置上挂着中国地图。他们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继续对农民进行采访,了解这个地方原来挂什么,为什么取下神像挂中国地图。在采访中他们得知:农民原来挂神像是为了求神发财,但是实际上求神发不了财;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农民逐渐找到了发财致富的门道——外出打工,或将农产品打入市场;买中国地图,就是为了寻找市场。经过这样一番深入采访,不仅避免了平庸之作,而且也避免了包含着隐性失实的非平庸之作。如果对于基本事实尚不清楚,或者对于某些关键性的情节不甚了了,那么就只能写出平庸之作,或者并不平庸的失实之作。一般来说,报道者通过仔细观察、提问、倾听,往往可以发现某些报道对象的破绽或自相矛盾之处。前面提到的有关浙江农妇到天堂“旅游”的新闻照片,画面上农妇们清一色的装束,本身就是一个不小的疑点,理当引起报道者的注意。可是,报道者却疏于观察、粗枝大叶,放过了这个疑点和其他疑点(更不用说发现蛛丝马迹和顺藤摸瓜了),从而丧失了避免隐性失实的可能性。

    再次,较强的思维能力是避免隐性失实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新闻传播实践中,面对采访对象,细心观察、细心倾听是不可缺少的基础;细心分析、细心思考,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升华。也许,观察和倾听所得会是真假掺合、鱼龙混杂,但是虚假的东西是经不起科学分析的,假象是经不起理性思考的。报道者应当进行举一反三式的思考:一是向纵深处想一想。将事物的现象看作是把握其本质的向导,不满足于了解现象,而要进而探究事物的本质。二是从反方向想一想。像前面所提到的关于公安机关有偿转让执法权的报道,就很难经得起从反面所作的推敲。在另一例中,梨树由“不开花”到“开花”,这是向“结果”迈出的重要一步。在报道中,应当再从反面想一想:会不会出现意外,只“开花”而不“结果”?因为从“开花”到“结果”,毕竟存在着“变数”,将是诸多内因和诸多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三是再从其他方面想一想:要就所报道的事实,想一想它是否合乎情理、逻辑,想一想对它的报道是否合乎基本常识,想一想报道中所作的交代是否合乎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等等。

    复次,记者需要扩大知识面和储备丰富的知识。不仅要有一定的新闻传播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比较宽的知识面。个人的经验有限,记者的知识储备将影响其对客观事实认识的准确度和深刻度。客观事实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事实的外部形态比较容易把握,但要作出深入的报道,则必须具备一定的理性分析、解释和预测的能力,以便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揭示事实的本质。如果按照更高的要求,还要从历史渊源、因果关系、矛盾演变、影响作用、发展趋势等方面对新闻事实进行深度报道,这就更需要记者具有深厚的知识积累。前文所举“事实真实而判断有误”,对结果的“简单归因”、“错误归因”所导致的新闻传播隐性失实,就和记者自身的知识储备不足有密切关系。

    最后,借助于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规避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这些方法有:(1)对事实及有关内容加以核实。既要通过当事人、知情人和目击者进行核实,通过踏勘现场进行核实,又要通过查阅有关文献资料进行核实(从有关著作、典籍和媒体报道中寻找资料,以作为自己所写报道的佐证、参照或借鉴),还要通过专家或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核实。例如,前面所提到的关于公安机关执法权转让的报道,如果报道者能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就不难发现所存在的问题并加以避免。又如,上海某大报刊登过一篇由通讯员采写的赞扬武警部队某训犬员感人事迹的报道。文中这样表述:“时值盛夏,上海的气温连续高达三十五摄氏度以上,但每天训犬结束后,他(某训犬员——笔者注)总顾不上自己,而是一遍又一遍地给警犬冲刷身上地汗水。”殊不知,狗是不出汗的,何来冲刷汗水?报道者若知识广博,就不致于写出这样的失实报道来;若能就“狗是否出汗”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请教、核实,避免这类失实也并非难事。⑨(2)对报道中的遣词造句进行反复推敲,以准确地陈述新闻事实,准确地表达报道者所想表达的意思。像前文所提到的“都是××惹的祸”、“女大学生找完工作找婚介”之类的文字表达,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都是欠妥的。

    总而言之,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规避,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努力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作者为南京大学新闻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

    ① 阎克文:《制造新闻的“新闻”》,2003年10月30日《南方周末》。
    ② 请参见陈应雄:《新闻报道中的表面真实与本质真实》,《新闻战线》2003年第10期。
    ③ 丁柏铨:《有效传播:传媒的出发点和归宿》,http://www.jschina.com.cn/gb/jschina/news/xzzj/node1316/userobject1ai5135.html。
    ④ http://www.cddc.net/shownews.asp?newsid=4167
    ⑤ 新华社1995年4月6日电。
    ⑥ 请参见赖国洪:《谨防新闻报道的非科学现象》,《新闻实践》 2003年第6期。
    ⑦ 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277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7月版。
    ⑧ 陈应雄:《新闻报道中的表面真实与本质真实》,《新闻战线》2003年第10期。
    ⑨ 请参见刘海贵、尹德刚著:《新闻采访写作新编》第12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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