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背景:新华日报记者陈月飞日前就厦门与常州市警方首次在公安微博上悬赏抓凶并对破案起到促进作用提出以下问题)
1.使用微博缉凶,为何如此迅速地就抓到了罪犯,这体现了微博的那些特点?
微博是当今信息发布的最新技术,是信息传播的“轻骑兵”。微博作为互联网的一个信息产品,它的传播特性主要是内容精练及其嵌套性。其他互联网信息产品虽各有优势,但总体上说都具有“海量”的特征,这常常使网络用户目不暇接,眼花潦乱,这种“信息泛滥”的情况有时并不利于某些特定信息迅即“跃入眼帘”。微博的一条信息具有140个字的限制,反而有利于网络用户对特定信息的查找与锁定,它体现了在信息传播上“少即是多”的辩证法。此外,微博是一个开放了“应用编程接口”的平台,各种第三方软件都能够与之对接,“嵌套”到微博网站里,这就使它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可“一站式”应用多种传播功能。微博的这种嵌套性,还表现在它的“节点”信息在转发时的多层包容性,即后一个节点包含前一个节点的全部信息,这就为用户对每一个节点的信息之真伪或价值判断提供了适当的背景。再者,这种嵌套性还表现在微博主之间的关系上,每一个微博主既“关注”其他微博主,也被其他微博主所“关注”。
2.和传统的公安系统内部的协查通报、张贴的通缉令以及报纸电视的通缉令相比,微博这一新媒体的优势究竟在哪里?
优势主要在于通过它发布的信息精练、即时、迅速,尤其是,它是一个可以利用手机短信即时发布信息的平台,在手机与网络的互动中,产生前所未有的“信息裂变”,其传播效果自然是传统的通缉令发布媒介所望尘莫及的。
3.传统上说,微博的使用者应当多是年轻人,微博能够覆盖的人群您认为是否和通缉令应当覆盖的人群有交集?
微博用户的确以年轻人占绝对多数,他们中的部分人口显然也是与通缉令所覆盖的用户相重叠的。
4.您如何评价像常州警方给出的1万Q币这样的很具有网络特色的“悬赏”?
Q币即虚拟货币,通常1Q币=1元,对于经常需要在QQ上消费的用户来说,Q币也就是人民币啦,如购买QQ游戏中的道具、支付QQ靓号、QQ会员费或其他收费项目,既然是在网上“悬赏”,赏金带有网络特色,表现了常州警方减少与网民之间距离的亲和性意识。不过,谁要是真的得了10000QQ币,恐怕在QQ上一辈子也花不完的。
5.在厦门的微博缉凶中,公布了未成年死者的尸体照,您认为微博缉凶是否侵犯了死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微博上公布一些信息,是否像通缉令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有,是否也间接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
这主要是法律问题,我没有把握回答。
6.像慕尼黑奥运会绑架以色列人质事件和近期菲律宾的香港游客被绑架事件中,电视台的现场直播都被罪犯看到,从而对警方解救造成妨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您认为,微博缉凶是否也有此类问题,在厦门的微博缉凶中,已经有信息表明凶手也在关注微博缉凶的进程。
犯罪嫌疑人也在关注微博缉凶信息,这种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但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的。
7.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一个网名背后是什么。您认为,是否存在一种可能,就是有人盗用或者滥用执法机构名义发布微博,引发“人肉搜索”等事件,从而对他人造成侵害?或者,在网络上发布本应由执法机关才有权发布的通缉令,昨天的扬子晚报,就有一名版主发布5000元通缉令悬赏缉拿9次扎坏其轮胎的肇事者的帖子。
这种可能也是存在的。但这不仅是微博的“缺陷”,微博之前的博客、论坛,也都存在着这种问题。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的界限相对模糊的媒介,在带来信息发布之快捷、互动等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真伪难以判断的弱点。一种新的媒介技术,甚至整个人类的技术,总是这样利弊同在的。关键是我们在使用一种新媒介技术的过程中,要不断地提高我们驾驭它的素质与能力。
8.最后,您认为,微博缉凶这种模式,在其他的公共事务、以及我国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亲民中,是否有借鉴意义?
微博是一种新的技术平台,它的功能与意义主要决定于应用它的人。它当然具有“缉凶”之外的更为广泛的应用前景。随着微博的进一步普及,它可以被逐步应用到公共事务中去,以促进政务公开与政府亲民。当下,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选择其信息抵达者主要是青年群体的定位,率先应用微博平台来发布信息,并从中获取经验,以发挥新技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独特功能与作用。
(以上部分内容见2010年12月18日《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