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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竹(zizoo),又名猪叔叔,副教授,传播学网络传播方向硕士生导师。省互联网协会理事。著有:《新闻网页设计与制作》、《网络“客”文化》、《网络新闻编辑学》(主编)。2000年3月独立建成以“媒体与网络研究”为主题的学术性网站——《紫金新闻评论》,同年10月更名为《紫金网》(www.zijin.net)。
E-mail:zizoo@china.com 。QQ:1340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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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陈堂发副教授 
紫竹 发表于 2008-2-13 9:34:00 阅读全文() | 回复(2) | 引用通告() | 编辑

(紫竹  陈堂发)

南京市中级法院2006年11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使“中国博客第一案”终审落槌。2007年3月我就想就此事与此案原告、我的同事陈堂发副教授作一对话,他也答应了,但由于我一直没有把话题抛给他,所以又拖了将近一年。好在时间常常能沉淀许多东西,也许这一年后的对话,对堂发兄来说,会有更多的感慨与想法。

问:此事过去一年有余了,它对您的精神还有影响么?如果有,主要是哪些方面的影响?

答:打官司的整个奔波过程是过去一年多了,但这件事对我带来的不愉快不可能马上消失,很多情形依然历历在目。如果说我完全从这件纠纷中走了出来,如同事情没有发生,那是言不由衷。通过这起官司,我也更切身感受到了“理性精神”而非失控的个人消极心态对于网络传播价值的意义有多重要。事情过去之后,我也接到过多起类似的求助,能够答复的我都表达我的一点看法。

问:您这个官司打赢了,您当时有得胜的欣喜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您觉得精神很受伤么?

答:赢这场官司并没有什么悬念,这从稍后众多传统媒体的关注能够看得出来。胜诉对于我并没有什么高兴的感受,因为本来自己被侵犯了,而且对方又不采取积极补救的措施,胜的结果是我应该得到的。如果当时我可以不把它当作一回事,内心感觉不太强烈,我就不打这场官司了。每个人对他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不伤害别人,但也不能接受别人侵害我的人格权益。精神的沉重是不能用数量来表示的,只有当事人自己在任何一个不经意的时刻都要想到这个不愉快的经历时才有深切的体会。

问:这个官司总计花了您多少时间(小时)?对您的教学、科研有较大的影响么?如果有,主要是什么影响?

答:几经波折,一起典型的诉讼该有的司法程序,这桩官司全都经历了,就差申诉程序。对我个人的业务学习而言,这是一本最好的教材。官司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证据固定与提交,证据交换,补充诉讼材料,准备诉状与意见陈述,诸多环节的事情,耗去我不少的精力,也搭进去不少时间。官司没有尘埃落定之前,我都不由自主地要把一部分精力分散在这件事情上,要说具体的时间,确实难以说得准确。官司对我的教学、科研本身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个别学生的意见也只是个人意见。官司的材料也许有益于我在这方面作进一步思考。围绕这个话题,其他研究学者的学术文章就我所见已经有十多篇。

问:想知道一点细节,您当时是如何发现“K007”在其“长套袜”的博客上发布了对您带有侮辱内容的博客的?发现后是立即决定起诉,还是在经历了一番“思想斗争”后才作出决定的?“思想斗争”主要是什么?

答:我是在一家中文搜索引擎搜索与我研究有关的资料时发现的,博客网页处在完全公开传播的状态。我换了一家搜索引擎,结果又发现了同一博客。我最早发现应该是在7月底,以为过几天网站发现了会采取措施的,就没有理会。但直到9月中旬,内容依然在公开传播。我决定起诉是在网站拒绝马上删除的答复之后,我觉得网站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责任。我也作了一点咨询,但得到的意见都比较悲观,理由是没有先例。我觉得有没有先例并不重要,关键是固定证据,并拿出对方存在过错的充分理由。而且,如果我不打官司,内容会一直这样存在下去,只能如此。让我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才考虑删除问题,其实只是一个托辞而已,因为后来网站方面一再坚称该内容不具有侮辱的性质,网络语言应该区别与一般的书面表达!官司后来引起传统媒体如此关注,却是在我的意料之外的。

问:您只把中国博客网站列为被告,而未将发文博主一同起起诉,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网站经营者与学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身份主体,网站是应该配备法律顾问的,监管网站主要靠法律手段。我已经告知网站,没有采取措施,我理解为故意。既然存在故意,我列网站经营者为被告,情理与法理之中。至于学生,身份不明确是原因之一。次之,学生出了错,应该给予一次认错的机会。如果态度不好,还有校纪校规。再者,处罚学生的意义仅限于教育个人,而网站承担法律责任则有普遍的警示作用。

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您经济损失1000元,似乎是象征性的,您对此有何看法?或者说,这与您预期中的所获赔偿差距大么?

答:法院判决的良苦用心,某种程度上我能体谅。它充分考虑到了目前网络失范的总体大环境这一现实因素,而不是从理想的“应然状态”出发来对网络提出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而未被支持的法院认定,从法理上分析是有问题的,因为侮辱这种侵权方式本身是不要证据来证明有无构成侵害后果,只要证明某种表达属于“侮辱”即可。法院更多地是“调和”或折中,而不能“消除”矛盾。我打官司,寄予司法判决的也就这么多,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这部分主张,也不是完全在我的预料之外。但赔偿过低,意味着违法的代价很低,这是该官司社会共享价值的局限所在。

问:在部分知识分子中存在一种对于网络的鄙视甚至畏惧,你原来有没有这种感觉?或者说经历了这场官司,你是否对网络没有什么好感了?

答:如果知识分子中真的存在您所说的对网络鄙视这种现象,那同时也证明知识分子中也存在另一种倾向崇尚网络,一部分人“鄙视”只有在与另一部分人的行为对比中才能辨识。假如有“鄙视”,我觉得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我对网络的接触还没有到非用不可的地步,每一阶段新开发的网络功能对我的个人生活方式至多说是有些微的“影响”而已,但远没有到“改变”生活方式的地步。网络对于我的功效还不是无可替代,所以也就无从有畏惧或鄙视的感受。爱之深、受之多,才恨之切。经历这宗官司,我切身体会到网络只是手里的一块面团,捏出什么样的东西,全在人的内心状态。网络既是一把金钥匙,也是一块敲门砖。

问:您准备开设自己的博客么?您现在对博客的基本看法是什么?

答:我也偶尔浏览过一些博客,在那里,有不少对生活感悟的文字,或人性中的善引发的爱心行动,或仗义执言,让我钦佩和感动!但我目前还没有开博客的想法。一是觉得没有这个责任心达到这个高度。二是觉得表达自己内心感受、情绪或想法的方式不一定必须要借助博客。三是写博客要经常性地花一些时间和心思,我确实没有这个时间和恒心。博客如果仅仅是自己向自己诉说诉说或发发牢骚,是上锁的日记,那么,社会不可以要求于他或她什么规范,因为人的意志而非行动是绝对自由的。但如果拿出来与他人分享,即便守不住道德底线,法律这根红线必须坚守。如果以忽视法律精神的方式来展示博客魅力的话,我毫不犹豫地选择法律。博客就是传递信息、意见的载体,跟其它物质性载体没有本质的区别。


背景链接:

2005年11月初,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中国博客网站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因网站非适适合的被告,陈堂发撤诉后又重新将网站的主办单位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引发诉讼的起因缘自中国博客网用户“K007”在自己名曰“长套袜”的博客上,刊发了一篇《烂人烂教材》的网络日志,辱骂陈堂发“是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陈堂发发现这篇博客日志后,致电中国博客网要求删帖,但网站方面却要他提供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删帖。因双方观点相左,那篇涉嫌侵权的博客日志便长时间被保留,直到引发诉讼日志才被暂时屏蔽。

法院审理认为,《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原告当初电话通知被告删除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但被告仅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一审判决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对话陈堂发副教授
wsl发表评论于2008-2-14 18:35: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这事对互联网有意义,但对陈教授来说,很可能赢了也输了
Re:对话陈堂发副教授
lxing发表评论于2008-2-13 11:17: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这是“杨帆门”早在网络的显现。

顺便说一句:从“BLOG推荐”进不去(我推荐人看一般说“打开紫金都在右上角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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