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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余恨,真名王传宝。此网名出自于“自古多情空余恨”,一度也曾有难消余恨之意。刚上互联网时一身杀气,至今未消。曾经以一针见血的媒体歪评,在南京新闻界制造了点响声。崇尚直言无忌、笔下有物。时至今日,真名甚至已被自己所淡忘了。 教书之余,长期在媒体中浸淫,自思对报业有一番独特的认识和理解。回过头来,值得自豪的是对南京报业的预测基本应验,而拉拉杂杂的粗浅文字居然也勾勒出其真实的发展脉络来。副业经营新闻时评,两年内捣鼓出数百篇来。为多家媒体的特约评论员。wcbwcbwcb@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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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余恨 发表于 2005-11-30 20:42:00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如何“申论”政府突发事件处理
  

                                                   肖余恨

  据11月27日《工人日报》报道,26日,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在全国31个考区同时开考。据人事部统计,全国有36.5万人参加这次考试,人数比上年增加近50%。公务员职位如此炙手可热到底是好是坏,是一件见仁见智的事情,这里不想讨论,我们更感兴趣这次“考而优则仕”中的“申论”题:政府如何处理突发事件?

  政府如何处理突发事件,这是一个宏大的题目。如果你要问专家学者,他们恐怕都会滔滔不绝、娓娓道来:什么信息公开啦、什么快速反应啦等等。考这样的题目,其标准大概也脱不了这些“核心”。如果哪个考生“另类”地斗胆依现在某些地方的行为方式来申而论之,恐怕只能是“豁出去”了。这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按照某些地方政府、某些官员的处理逻辑的话,则“诚实”而难得高分。如果要得高分,则不免要发一番上述“书生宏论”了,但又不免被操处理突发事件大权的官员们不屑。

  远的不说,如果让吉林、黑龙江、江西的地方官员来申论的话,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吉化爆炸、哈尔滨停水,之所以从事故酿成事件,恐怕就是“申论”的不当所致;如果以“书生”之见,当然是信息公开、快速反应了,可人家是怎么选择的?是封锁消息,坚决否认污染,目的是怕引起老百姓恐慌!是瞒天过海,以检修水管为名而停水。等到老百姓更加恐慌,近而愤怒地质疑之后,才不得已“实话实说”;事实是,说了实话之后,老百姓反倒不慌了,危机在政府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干预下,也就过去了。我们如果给当地政府和地方官员的“申论”判分的话,能及格吗?不及格又怎么样,还不照当“公务员”?

  更具意味的是,在江西考生考公务员的时候,发生了地震。南昌两次震动把一些考场的考生“震”出了考场,后经相关人员的解释,考生们只好返回考场,在地震中完成了考试。(据11月27日《江南都市报》报道)如果说预报准确的话,江西为什么对地震猝不及防?如果说预报难以准确的话,谁敢保证在考试时不会发生更大的地震?不敢保证又怎么能劝考生们置生命于不顾而“申论”政府的“突发事件处理”?政府在处理这起地震事件时特别是处理公务员考试的决策措施是否恰当?这都是值得探讨的。

  公务员考试的“申论”题,是考察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的好手段,“申论”题往往关照现实,给人以很大的发挥空间。但是,如果长期两张皮、考归考做归做的话,这只能是一个可笑的镜子,照出现实的荒谬与无奈来。比照当下的一些政府危机处理手段,我们只能寄望于通过“申论”“脱颖而出”(原国家人事部常务副部长程连昌认为“公务员考试,使一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公务员们越来越多之后,能够更好地“处理突发事件”了。

  就当下的情势而言,是令人心忧的:据11月27日新华网消息,记者26日从中国首届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建设高层论坛获悉,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逾百万,经济损失高达6500亿元,占中国GDP的6%。政府提高应变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已是燃眉之急。看来,不仅准公务员们需要好好“申论”,“现役”的“公务员”们更需要常常考考这样的申论活题。与此相关的两则旧闻,列出如下,供大家参考: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据东方网4月21日报道,上海市委审议讨论《关于做好本市突发事件报道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主流媒体要按照及时、客观、准确、稳妥、有序的原则,做好本市突发事件的报道,使政府的声音“先声夺人”,以正视听。瞧,这都是令人鼓舞的消息,不过,我们更关心的,是令人欣慰的现实处理。不仅上海,不仅中央。

肖余恨 发表于 2005-11-30 20:41:00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吉化爆炸”的双重污染


    
    从某种意义上讲,哈尔滨市应对不当所造成的“停水风波”,一度替吉化污染背了黑锅。在哈尔滨市采取了一系列的公关措施之后,尽管尚难挽回政府因失信而造成的不良影响,但舆论基本上开始回归本源,将矛头指向“罪魁祸首”。不过,“吉化爆炸事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仅在于因处置失当而酿成的灾难性环境污染,更在于有关部门无视公众权益、公然欺瞒公众,还严重地污染了政府信誉和形象,对这“双重污染”的责任人必须严厉问责方可平息民怨。

    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连环爆炸,此事立刻引起舆论高度关注。16日,权威媒体援引吉林市环保局的消息称,经过连续几天的监测,截至15日中午,“未检出空气中含有苯等有害物质”。这一“偷天换日”式的谎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恐怕比这一事故会产生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还难评估。

    现在看来,事故直接责任人和吉化以及中石油相关领导应该被问责似不存在疑问,这都是可以想像得到的结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像中国石油吉林石化这样的大公司,应该具备一整套的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事故处置、消防措施、人员疏散、事故评估和应对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等。就消防措施来说,尽管消防官兵“三退四进”、奋勇扑救获得了公安部的高度肯定,但在预案中为什么没有考虑到可能产生的次生污染?制定、批准这一预案的有关部门自然当被问责。

    从事后披露的事实真相来看,作为一个专业的职能部门,吉林市乃至吉林省环保部门,面对如此严峻、直接而明显的后果,居然声称“未检出有害物质”,哪怕是受到了“可以想像的压力”,也是怎么也不能被原谅的。这不仅是缺乏专业精神、缺乏职业操守的表现,更缺乏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的起码责任感。对这样的部门进行问责,就像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问责一样,也应该没有丝毫疑问。但,这还远远不够。

    这一事件的舆论焦点,更多地聚集在信息披露方面。事故发生后,吉林石化坚决否认爆炸污染水源,而环保部门也对此保持了高度一致的口径,经媒体报道后,不仅误导了公众,还误导了下游的地方政府。此外,吉林省“有关”部门“害怕造成群众恐慌”,还严密封锁污染的消息,这种轻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恶劣做法,现已成为众矢之的。无论是SARS事件还是当前的防治禽流感战役,中央都明确规定,不得隐瞒不报,那么,吉化污染中控制信息、隐瞒不报的责任人,难道不应该被问责吗?

    国务院参事任玉岭针对这一公共事件评论道:“有些领导干部……一开始就不相信人民群众,没有如实向社会和老百姓公布事情真相,严重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智慧。”(《中国青年报》11月25日)在我们看来,这不仅仅是不信任群众、低估群众智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对这样扭曲的与中央不一致的“执政理念”,对这样的领导干部,如果问问群众要不要问责,那答案简直就是一定的!

肖余恨 发表于 2005-11-11 22:10:00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王斌余点中了社会的敏感穴位
 
□联响
 
 
  舆情走向:

  从新华社《千万别漠视农民工的基本愿望》,到新京报《有必要判王斌余死刑吗?》,再到南方都市报《悲情不能遮蔽真相》,一些媒体和学者的热议,颇耐人寻味:对社会局部存在的阶层差距拉大等不公正、不和谐问题的思考和忧虑,已经成为普遍性感受,以至于对任何有可能凸显社会不公正的信号,反应都高度敏锐

  王斌余,一个普通的甘肃农民工,数次讨要工钱未果,反遭打骂,一怒之下拔刀连杀四人、重伤一人,后被法院判处死刑。

  这一极端事件,激起强烈的舆论反响,网上相关帖子无数。有人称,无论结果如何,“王斌余都注定要成为和孙志刚一样的历史标志性人物”。

  在新华社的报道中,人们见到王斌余17岁出门打工的艰辛,见到王父等着他寄工钱回家治病的无奈,见到工头一口回绝支薪的蛮横。新华社发表《千万别漠视农民工的基本愿望》的评论,指出“王案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存在的缺憾”;新京报文章《王斌余杀人案不仅是个人的悲剧》认为,“农民工利益屡屡受损反映出一种权利的缺失”。

  舆论反思如若仅止步于此,还不至于让人感到具有特别的“历史标志性”。讨论随后逐步深入到案件本身的处理结果上来。

  9月7日,新京报发表一位学者的评论《有必要判王斌余死刑吗?》,首次对王斌余被法院判处死刑的审理结果提出明确质疑,提出现代刑法对于定罪判刑,不能光看行为后果;“法不外乎情理”。9月9日,该报又刊发《由王斌余杀人案想起了蒋爱珍》,指出王案与蒋案具有共同点,认为“王斌余们在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且遭受违法者新的侵害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报复性行动,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的责任”。

  一场争论拉开帷幕。9月12日的南方都市报社论《悲情不能遮蔽真相关怀回归专业准则》提出,“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媒体和专业人士“都要警惕自我身份的过度膨胀,警惕对社会问题的忘情关怀越过严格的职业准则,进而危及社会的法律底线”。

  9月14日东方早报《王斌余案的民意能否有助正义》,代表了部分法律专业人士的观点,提出“民意与舆情对司法审判的介入是否违背程序正义”的怀疑。

  认为王斌余罪不当诛的学者则主张,“不宜把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表达,否则就把法律的功能、意义理解得太肤浅了”。而主张法律应对王斌余网开一面的意见,也在网上占了多数。

  争论带出了一个个问号: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机制尚不到位的情况下,法律能否负担起这一重责?民意和公论在现代政治中被认为是立法的部分起源,法律的功能发挥与顺应民意呼声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在公众舆论面前,法律权威到底该怎样维护?

  更耐人寻味的,则是这场异乎寻常的舆论反响本身。

  杀人偿命,何况连杀多人,一个从法理和程序角度来说并无疑义的判决,为何遭到这些质疑?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是社会常识,而企图改变一审死刑判决结果的人群中,既有各行各业的平民百姓,也不乏专业的法学研究者和法官、律师等司法操作者及新闻界人士。这说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情,对社会局部存在的阶层差距拉大等不公正、不和谐问题的思考和忧虑,已经成为社会中许多人的普遍性感受。这种感受累积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对于任何有可能凸显出社会不公正现象的信号,其反应都高度敏锐。经媒体曝光后被迅速放大的王斌余案,也正是点到了这样一个社会的敏感穴位上。所以,人们只是记住了他的生计艰辛,只记得他来自农村的打工者背景,而潜意识里却选择性地模糊了他极端的犯罪行为。

  中国青年报的评论《舆论同情讨薪杀人的警示信号》,传递的也是这样一种忧思。文章说,“绝大多数同情王斌余的人,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判断那么简单,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自觉。如果我们不是一个刻板僵化的‘唯法’者,我们就会发现,舆论为一个连杀四人的杀人犯辩护,这本身就包含着非常危险的信号”。

  值得思考的,的确绝不仅仅是司法领域的问题那么简单。关于王斌余案的种种争议,余音也许久久难以消散……

  《华东新闻》 (2005年09月16日 第一版)
 

肖余恨 发表于 2005-11-11 22:04:00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谨以此文纪念已被正法的杀人犯王斌余
  
  肖余恨   


  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别人的城市里不断地痛苦挣扎,诚实的劳动没有换来应有的收获,而是备受欺凌。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现代快报》9月5日报道)20岁的打工者阿星同样来自农村,他好不容易挣脱老乡网、没做吹手党,却在被工厂主管欺凌的情况下,激愤之余挥刀杀了工厂主管。两人的杀人事件见诸报端之后,无一例外地引起了广泛的同情!尽管我们知道,对他们的同情不能遮蔽血腥?这是一个理性、和谐社会起码的共识,但是,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明白,为什么他们在杀人之后会引起普遍的同情?这些个人悲剧之后,整个社会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怎么样才能使得阿星、王斌余之后,不再出现类似的第三人?
  
  有论者认为,王斌余似的悲剧只是冰山之一角??尽管这似乎有夸大之虞,但撇开阿星、王斌余这样极端的做法,类似他俩的遭遇对许许多多的新生代民工们来说,都并不陌生,他们有着相似的困惑与挣扎。由于长期的体制原因,农村和农民处于被剥夺的境地??那些通过现代传媒发现了精彩的外部世界之后,兴奋地走进城市的农村青年们通过眼见为实的亲身体验,更强烈地感受到了这种被剥压感。但是,以他们的教育和阅历,是不会和制度较真的。他们只想以自己的劳动,换来应有的收获,过上“理想”的生活。但是,这种理想在现实面前,往往并不容易实现??外来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之间工资差异中,同种岗位“因为歧视因素”占39%——对这些他们虽然不满,但也不是不能接受,可是即便是最低的要求也往往得不到满足:已经廉价的劳动不被尊重,欠薪不说,往往在讨薪的时候还会被暴打,在这样无良的“富人”面前,由于缺乏教育的原因,也由于平时郁集的不公、委曲无法排解,往往缺乏理性和克制,“激情”杀人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兔子逼急了还要咬人呢。
  
  仅就讨薪而言,主要有私人方式和国家方式两种,私人方式无法解决的问题理应诉诸国家机器。如果法律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如果职能部门无法高效、有力地替农民工作主,那么似乎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但是,由于他们的被欠薪水相对来说又不大,司法成本又太高、风险太大,他们在权衡之后只能选择放弃这一“看起来很美”的途径。回过头来,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再退回到以私人方式来解决?比如以命相搏、跳楼相迫,要么,就诉诸暴力,用极端的同归于尽的方式获得“最后的公平”!而这,正是最让我们痛心、也最让我们震惊的方式?这也正是他们深受同情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对新生代农民来说,在城里再穷、再委曲,也比农村老家没有指望的挨日子要好?当然,农村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但在农村没有足够收益让他们回到农村之前,“王斌余”们还会在城市打工过生活。然而,他们的低素质又是城市所排斥的。他们的“低素质”不仅仅体现在教育水平、适应新工种方面,还体现在法律意识方面,更体现在自我克制方面。如果社会不公、法治不力不能满足他们的最起码的公平底限,那么,他们说不定哪天就会铤而走险?尽管我们不愿看到这一幕,但我们不能不想到这一幕:我们必须深刻检讨并付诸行动,才能杜绝“王斌余”们的悲剧重演。  
  

肖余恨 发表于 2005-11-11 22:00:00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舆论同情杀人犯王斌余是危险信号
 
 

 时间:2005年09月09日09: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肖余恨
 
  王斌余原本老实本分,是一只被逼急了的咬人的“兔子”。17岁到外面打工,因父亲治病急需用钱,他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讨薪不成反遭侮辱,激愤杀人之后,他从容自首。

  连杀四人、重伤一人,按照现有的法律标准,农民王斌余难逃一死,这也正是司法机关迅速判其死刑的原因吧。
有人在媒体上撰文指出,鉴于王斌余激愤杀人的背景,很难让人对其产生“死有余辜”的感觉。更有人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王斌余不该被判死刑。从舆论对其所持的广泛同情来说,这种情与法的冲突,大有突破临界点之势。正如孙志刚没有想到自己屈死的生命会换来一部恶法的废除,农民王斌余恐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会将一个巨大的问题抛给全国公众,导致舆论沸腾。

  不同意判他死刑的人中,既有如学者高飞等人从法理角度分析,王斌余虽罪有应得,但罪不当诛;更有相当多数的人出于同情,认为王斌余是被逼无奈,在法律不能保护他的权益、在社会不能公正地对待他的时候,走这条路也是“情有可原”。

  王斌余该如何判处,我们尊重法律———尽管法律的解释者也是人,有感情、有理性、有分歧、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人。但从舆论普遍同情一个连杀四人的农民工并为之辩护来看,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秩序的敲打!如果我们不是一个刻板僵化的“惟法”者,我们就会发现,舆论为一个连杀四人的杀人犯辩护,这本身就包含着非常危险的信号!

  如果说“王斌余事件”(还有此前的“不做砍手党,还是杀了人”的阿星),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那么,公众不同寻常的反应,则是反映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的精神状态。绝大多数同情王斌余的人,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判断那么简单,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自觉,而是借“王斌余”之酒,浇自己心中块垒。对此,我们理应深刻反思。这种反思,不是为心理扭曲的杀人犯开脱,恰恰相反,目的是为了摆脱对这极端少数人的过分注意,而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占着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人的心灵:他们之喜、他们之忧、他们之乐、他们之怒。毕竟,与我们日常打交道的,构成和谐社会之主体的,更多的是这些普通人。

  同情王斌余,并不表明公众具有所谓的仇富心态,而是对为富不仁无能为力的境况的宣泄。如果说周润发在《喋血双雄》中让人激赏的表演,是唤起了人内心英雄情结的冲动的话,那么,王斌余的暴力举动,则是点中了公众对法律疲软无奈的痛处。“暴力美学”是一个文明社会之耻,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当下社会的无奈。

  回到法律上来。任何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总意图就是公正原则,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假如一种法律不能有效代理执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就会受到质疑。而这,可能正是不少人不赞成判处王斌余死刑的又一个不便说出口的原因。 肖余恨


 

肖余恨 发表于 2005-11-11 21:58:00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中国必须清理官商勾结的生存空间
                    

                       肖余恨


  在强大的打击“官煤勾结”的舆论和整治压力下,有些省份已经有了令人欣慰的进展:据快报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6日透露,至25日晚,已有27个省级单位向安监总局汇报清理情况,共有497人撤资,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25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72人。而据27日新华社报道,矿难重灾区山西省已经确认有19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煤矿投资2289.4万元,进一步的清理情况正在统计汇总中。

  “官煤勾结”的严重后果,已不消多说,因此,必须严厉打击,毫不容情。快报近日连续刊发的系列评论,已经从多个角度加以阐释。此前,快报评论员在《如不铁腕治吏,何来中央权威》中提出,设置大限勒令退股,本身就带有“侥幸”心理,是一种妥协,但着眼于治理效率和效果,这种妥协不能说没有必要。不过,既然设置“大限”,就应赋予“大限”以“高压线”的效力,而不能一再退让,让权威徒然受损。除此之外,就官煤勾结的严重之现状而言,目前所取得的“成果”(远不能称之为战绩,因为真正的战斗并未开始),还很有限。且不说大量的滥用公权的“影子股东”不见动静,就是持侥幸甚至对抗心理的实际参股者也不可能完全肃清,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包括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资源),想方设法,甚至“上穷碧落下黄泉”将这些作奸犯科者绳之以法纪,以彰显法律党纪的威严,无论遇到何种阻力,都必须坚持到底,打一个漂亮的“反官煤勾结”攻坚战、歼灭战。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考验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智慧和决心的一场大战役。其意义不仅仅在于清理门户、肃清敢于涉案的腐官,更在于宣示打击敢于违法乱纪、以权寻租者的嚣张气焰。当下之计,有关部门除了继续扩大胜果之外,还须顺应民意,将撤股者予以公示,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并进步调动广大民众的监督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举报、监督,将“影子股东”尽数挖出。此外,还必须像新华社评论员所说,要求各地有关部门面对公众,将“种种情况”一一说清楚,不能以特殊情况为由而放松各自的打击力度,贻人以地方保护之疑。

  “官煤勾结”之所以暴露在公众愤怒批评的火力之下,是由于其显在的恶劣后果所致。如果我们推而广之,“官煤勾结”完全可以用“官×”勾结作N个替换,究其实,是用公共权力置换私利。不能因为舆论集中在打击“官煤勾结”而转移了我们的视线,也不能因为一些类别如“官学”“官体”的勾结等没有及时暴露出显著恶果而放松警惕和打击力度。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丝毫不解当前官腐之恶果。

  “官×勾结”最可怕的后果在于造成政府失败,更能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官员的争权夺利,影响政府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 “官×勾结”尽管是少数官员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严重污损政府形象,销蚀政府规则,降低了社会成员对政府机关的信任程度,使正常的权力效力不断削减,更严重的是政府权威的递减将会生成巨大的离心力。

  吴敬琏先生曾放言,今日中国已深陷“权贵资本主义”的泥潭,主要表现在权势集团利用国家权力,垄断各种稀缺资源,建立各种特权,疯狂地攫取财富,还表现在设租寻租,权钱交易,以权圈钱,以钱买权,化公为私。党和政府尽管已经从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多重规范,但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寻租漏洞。因此,尽快依法缩减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制度化地加大反腐的力度是急中这急。而制度化加大反腐力度,不是运动式的“严打”,也不是‘坦白从宽“似的口号山响的威慑,而必须正视”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这一规律,扩大监督之范围,规范权力运作之径,透明权力运作之轨,如此方可奏效也。


 

肖余恨 发表于 2005-11-11 21:57:00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如不铁腕治吏何来中央权威
本报评论员肖余恨


    
    9月21日是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紧急通知》中责令官员撤资的最后期限,但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新闻详见今日A13版《中国焦点》)。这种“决然”的姿态,除了让发文的六部门难堪之外,恐怕受到伤害最大的,要算是中央权威了。

    当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限定9月22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撤出在煤矿的投资”,可免予处罚。通知一出台,便受到舆论质疑: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有关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经商,更不能非法经商,何以要以一个月为限来“特赦”以身犯禁者?那些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的官员们,当真是“迷途羔羊”吗?非也,这些人既然敢于以身试法,多半是洞悉了法律的弹性,甚至拥有了与法律以及中央权威“博弈”———实际上是叫板的资本。在大限到来之时无一人主动撤资,与其说是有不少人因种种原因抱着侥幸心理的话,还不如说有关部门在出台这个特赦令的时候,也抱着另一种“侥幸心理”———万一那些官员们慑于中央权威在规定期限内撤资,岂不省时省力皆大欢喜?遗憾的是———不,这不能说是遗憾,应该是———幸运的是,这些官员们并不为特赦所动,依然不动声色地采取对抗的姿态,看你能奈我何?

    之所以说幸运,主要在于,我们认为如果犯禁入股官员真按期撤资,势必会水过地皮湿,那么官煤勾结———实际上何止官煤,完全可以用“官×勾结”作N个替代———的严重程度就被蔽遮、被淡化了,其结果只能说庸医锯箭罢了。现在,这些官员在既得利益以及在牟取既得利益的轻松性和安全性的骄纵下,已经丧失了对法律的起码敬畏,进而也就不把建立在法律权威基础上的中央权威当一回事了,出现上述一幕,又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又有什么值得遗憾的?倒是这种不以为然的态度,将既得利益的官员与中央权威的矛盾进一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形成水火之势,必然会激怒中央权威,为了严肃权威、整肃纲纪,中央就不得不金刚怒目,壮士断腕,以决然之势来清除这些政府机构内的蛀虫,诚如是,不是一种幸运吗?

    报道说,内蒙古有些入股官员“宁不当官决不撤股”,因为每年投入20万元收益至少是20万元,“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并且不承担任何风险”。这是多么可笑的说法。如果真有这等好事,中国就不用存在其他行业了,全部来投资煤矿可也。试想,他们之所以有如此咋舌的回报,还不是因为是权力资本的缘故?试想,不当官,便没有权力,没有权力,就难获得如此“超级利润”,那么这平常的“20万”,还能够“剧烈”生崽繁殖比“抢银行还来得快”吗?即便一些入股者权衡得失,“舍官保钱”,也是经不住推敲的:一来因为这种暴利是以非法的权力资本的形式得来的———是以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形式置换来的,二来企图以期权化的权力来继续扩大利益,三来是习惯性地抱着侥幸(哪里是侥幸,按以往的规律,往往是必然)心理,试图躲过打击的风头。而这,正是内蒙古无一入股官员撤资的最好解释。

    此次,与其说中央权威颜面全无,还不如说是法律的权威遭到既得利益官员的强奸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再不铁腕治吏,不说难来中央权威,其后果当真是不堪设想了。
    “扫帚不到,灰尘自然不会跑掉”,这是一条铁律。
    这场角力的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肖余恨 发表于 2005-11-11 21:41:00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以法律的名义架空法律

             肖余恨

令国人震惊、令警察蒙羞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偷勾结案”,9日开始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异地”审理。从全国各地赶来的近20家媒体记者被拒之法院门外。据报道,法庭只有95个旁听席位。其中有5个席位留给“赶不走”的媒体,有6个留给嫌犯家属,其余均由成都铁路局相关单位“消化”了,包括铁路司法机关的人员。(10月10日《现代快报》)

  这五家被“唐伯虎”点中的“秋香”自然是幸运的。但是,贵阳铁路中院依据的是哪条哪款,恐怕谁也说不清,这大有“朕即法律”的味道,给你面子,是我的权利。不给你面子,你又能奈我何?至于有记者因急于采访而与警察发生“肢体接触”,就更逗了:挑战专政机关,说找抽还是轻的呢。

  在这件事上,不仅记者被架空了,因而公众也被架空了,细究起来法律也被架空了。

  标榜“公开审理”,共设有95个旁听席位,其中留给嫌犯家属的是6个,给“钦定”媒体的是5个,而其余旁听席位则被计划给了成都铁路局相关单位。成都铁路局是不是想借此进行普法教育,我们不得而知,即便有这个想法也吊诡的很:以架空法律的形式来普法,岂不是滑稽。稍具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这是“掺沙子”呢。“自己人”多了,“记者”不就理所当然地靠边站了吗?以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为已任的媒体被这种并不高明、也不需要理由的方式架空,那社会公众在某种意义上也被强行架空了??尽管这只是有关部门单方面的如意算盘。

  回过头来说法律。《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是,就连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政治处主任陈立民都说“虽然是公告有明文规定,但是法院接到上面的指示,不允许记者旁听”,瞧,上面的指示,又一个“朕即法律”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可是,这起“公开审理”的案件,却刻意地将媒体架空,这种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的“合理”手法,不是架空法律又是什么?我国没有成文的新闻法规,媒体和公众的法定知情权只是在其它法律条款中含糊地界定,因此媒体的权利以及让度给媒体的公众“知情权”,被行政手段悬置之外,却无可奈何,这,不是架空法律又是什么?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说,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靠人民法院或司法机关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新闻舆论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他认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可从这起审判中,我们不难看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多么的脆弱。

  作为审判机关的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的上级法院是成都铁路中级法院,而成都铁路中级法院又归成都铁路局管,不论是涉案嫌疑人所在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还是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其最终的上级单位都是成都铁路局。在这样一个“自己人审自己人”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其审判结果的公信力如何,不说值得怀疑,也是难免受到质疑的。所以不仅“公开审判”有污,就是以示公正的“异地审判”也难示“清白”。

  依法审判,却给人以法律的名义架空法律之嫌,不亦悲乎!

  (新华社《现代快报》)

 
 

 

肖余恨 发表于 2005-11-11 21:38:00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叫一声发改委 你要顶住 
 

    肖余恨

   
    中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之所以攻“坚”,就在于围绕改革会出现利益冲突比较剧烈的几方力量,难以协调,互不相让。这时候,相持总不是事情,因为相持的各方都会运用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博弈,寻求出路,相持并不能解决矛盾,矛盾只会累积并叠加起来,且会如滚雪球一样不断肿大。这种矛盾不仅仅会独自累积,还会寻找合力,当几个领域的矛盾因解决不力而汇聚起来的时候,往往会酝酿成冲决社会安全堤坝的危险力量———当下的医疗改革,就面临这种局面,可以说是矛盾最尖锐的领域之一。
  一个令各方痛苦的现实是,老百姓对虚高的药价已经忍无可忍,而卫生部对已经被学术界定性为失败的医疗改革还断然说不。国务院政策研究室曾有一个调查报告,报告说,20多年来,我国人均收入提高了十几倍,而药品价格却上涨了100倍,有的甚至上涨了200倍。瞧,谁能受得了这种“压迫”?另一方面,药品企业由于规模过小、成本过高、竞争无序、营销失范,承担着药价虚高的骂名,问题是,它们似乎也非常委屈。都在骂娘,谁在吃肉呢?药品一离开药厂就开始一路“浮肿”,到了老百姓手里的时候,早成了“发糕”了。用专家的话来说,“药价高实是一个制度安排问题,是历史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新出现问题的叠加”,可对这一症状,根本就不需要名医会诊,就算是一个“二杆子”也能看出问题之所在:一在医疗体制———以药养医是问题之一,二在药品流通体制。可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整肃流通体制,似乎又无从下手。

  老百姓骂娘,有关部门也坐不住。早在2001年年底,国家计委发布的“限价令”,就戳到了医药企业的疼处,医药业对此反应强烈:部分合资企业停止供货、上书国家计委提出价格复议,一些国内药企也暗中“串联”,仿效合资企业,请求价格复议。其中,广州贝氏药业还在次年2月底一怒之下把国家计委告上了法庭。今年上半年,发改委经过慎重调研,拟推出一个对药品降价60%的降价方案(相比虚高药价,这可能还是保守的),可风声一出,24家药企又上书发改委,最终迫使这个方案一再延迟,最后大打折扣,导致出现了先后十七次降价,老百姓还是惊呼受不了的局面。

  发改委只好出台笨办法。不是流通领域问题多吗?那我就从源头卡起:为遏制药价在流通环节疯涨现象,发改委酝酿在市场定价药品外包装上强制标价。谁成想,此意向一出,立刻又引发业内一片反对声,尽管理由近乎可笑:其一是担心此举将增加企业成本(强制标价能增加多少包装成本?),而且有可能泄露商业秘密(虚高近百倍的药价是见不得人的秘密吧)。其二是担心全国统一定价“可能会削弱市场竞争”。其三则是担心“消费者更容易吃哑巴亏”,因为“厂家很可能会选择提高出厂价”,所以此做法可能“令消费者更易被误导”。(11月3日《南方都市报》、11月2日《羊城晚报》等)

  对于老百姓会不会吃哑巴亏,老百姓在“市场看不见的手”失灵的情况下,只好找政府算账,要不就骂娘,这个自不用药厂操心。至于削弱市场竞争,我们看也不用担心,发改委和有关部门不是吃素的,自然有自己的应对办法。可以想像的是,的确会有一批小企业会“见光死”,但与其让全国老百姓承担药价虚高的代价,为什么就不能让没有竞争力的企业死一部分呢?

  发改委拟出台的这个政策,也不会是拍脑袋的杰作,肯定是被逼急了。老百姓都会被逼急了,发改委再不出狠招,要你干嘛?尽管这远不是什么灵丹妙药,但看药企紧张的这个样子,反而可以看出这剂“猛药”的药效来,就冲这个,老百姓肯定支持。对老百姓支持的措施,发改委是需要下点决心的。

  所以说,不要药企一上书、一翻脸,发改委就变软。你怕企业翻脸,就不怕老百姓跳脚吗?所以说,这一次啊,发改委你要挺住!先下这一剂“药”再说,效果不错的话,再来点猛的,不信凭中国人的智慧,医不了“药价虚高”这个病!

 

 
 

肖余恨 发表于 2005-11-11 21:36:00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不懂事的“孩子”们
    
肖余恨

    以我一贯的观点,将过于苛刻的要求加诸国脚们身上是很残忍的。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实在是“不堪重负”。除了享受踢球、数钱和放纵的快感,其他基本属于“分外”的事。为国争光之类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是媒体“强加”给他们的,而在媒体强大的模塑作用下,他们也似乎真的以为可以用足球为国争光了。实际上,有时候,远不是这么回事。倒不完全是因为他们没这个能力,更多时候,是因为没有这个意识———发自内心的自觉。

    这样说,国脚们肯定会急:你丫是污蔑!

    岂敢啊!有句酒桌上的笑语称,别看偶官小,照样喝茅台。这些年来,国脚们虽然基本上无所作为,但照样大秤分金银。在有钱便是爷的今天,俺又怎么敢污蔑这些年龄不大谱不小的“爷们”呢?

    按理说,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这样肃穆的场所去凭吊,作为公众人物,虽然我们对这些球星们身着鲜艳的红色队服不能非议什么,对不敬献一束鲜花也不好说什么,但你总不至于看着死难者的名字而忍俊不禁吧!怎么着也应该表情严肃,即便你内心里不以为然。对这样的一种不严肃行为,我当然不想上纲上线,但就是“红领巾”们也会认为这种刺目的笑容有些不妥当———尽管国足教练可以以“没有规定不准笑”“没有规定一定献花”来回答。

    是不是“爷们”,场上看。在更多的时候,这些所谓的爷们,还是不懂事的孩子。这样想,我们就能够原谅他们了。随着年龄的增长,或许会逐渐懂事起来,不过,那时候,好像就要退役了,只能被称之为“前国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