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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理平  1963年5月1生于江苏江阴。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先后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等全国及省市级科研项目多项,发表过论文60余篇,独立撰写出版《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社会新闻采写艺术》、《隐性采访论》等专著6部,合著多部。有十余年的新闻采访和写作经历,发表新闻作品、影视评论、散文等各类作品一千余篇,获全国及省市新闻奖、征文奖等百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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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被打的法律对策
顾理平 发表于 2005-6-11 20:07:00 阅读全文() | 回复(31) | 引用通告() | 编辑

  随着新闻活动对社会生活的全面介入,新闻侵权行为成了社会广泛瞩目的一个热点问题。一般认为,新闻侵权是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对公民、法人等合法权利的侵害。其实,这只是新闻侵权问题的一个方面,与此相对应,公民和法人对新闻活动的干预和侵害同样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屡屡遭受暴力伤害,更应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的重视。只有从法律层面对新闻活动进行有效保护,我国的新闻事业才会获得持久、健康的发展。

      一、 新闻记者屡屡被打令人关注

近年来,新闻记者遭到暴力对待的事例屡屡见诸报端,即使在1998年8月我国成立了新闻工作者维权委员会以后,这种情况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改观。据中国记协的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就发生了260余起新闻采访权受侵害的暴力案件。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暴力对待新闻记者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2001年12月30日,江西省万載县黄茅镇的攀达烟花公司发生恶性爆炸事故。与救援战斗几乎同时打响的,是当地有关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展开的"封锁"与"反封锁"的新闻战。《人民日报》、《江南时报》、《潇湘时报》、《羊城晚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均被强行阻止在现场之外。《中国青年报》记者准备前往现场采访时,更被掀翻在地。2002年1月5日,《济南时报》记者赵京桥、吕延川协同《山东青年》杂志记者杨福诚前往山东省宁阳县泗店镇采访该镇西孟村村支书涉嫌贪污、欺压百姓案例,结束返回时,先是遭到宁阳警方警车的拦截,后在宁阳县委宣传部的办公室遭到治安民警的暴力殴打。2002年1月10日,《南京晨报》记者和江苏电视台记者前往安徽省蚌埠市丰原集团柠檬酸厂采访该厂爆燃事故现场时,遭到数十名保安的围攻。记者的照相机、摄像机被抢走,人被按倒在地。2002年3月24日,《京华时报》记者杨威和李倩来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小区中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费处,采访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因为房费发生冲突,十多个住户被打伤一事时,再次受到暴力对待。采访中,中创公司的物业人员将记者围住,强行抢去记者证,摄影记者杨威还遭其围打。事后,经天坛医院诊断,确诊被打记者右耳膜鼓穿孔。可以说,从中央级新闻媒体到地方新闻媒体,几乎都经历过记者被打的事件。

     从记者被打事件的发生情况看,几乎所有的事件都发生在新闻记者对非法事件或灾祸事件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之中。具体而言,新闻记者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普通公民或法人组织。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触动了这些个人和组织的既得利益,记者和媒体一旦介入报道,会导致他们物质利益的直接损失。因此,为了保护自己非法的既得利益,他们不惜暴力相向。如前述《南京晨报》、江苏电视台及《京华时报》的记者遭遇暴力,就属于此类情况。类似的事件在法律层面上看是非比较清晰,所以适用法律时困难较少,也就是说,记者的权利是可以最终得到有效保护的。在社会影响上,虽然,事件发生后会有较大的轰动效应和新闻价值,但其消极影响往往局限于社会机制表层,所以,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二,权力部门。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曝光会触动某些权力部门的既得利益,导致其政治形象"受损",精神权利受到"伤害"(譬如会因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而被上级部门免职、处罚等),为了保全面子,挽救自己的"政治前途",某些权力部门的代表不仅会授意甚至直接出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施加暴力阻碍。如上述《人民日报》、《江南时报》、《羊城晚报》、《济南时报》和《山东青年》等单位记者遇到的就是此类情况。令人关注的是,此类事件发生时,阻拦施暴者往往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且辅以某种制度上的依靠,所以阻拦甚至施暴往往显得"名正言顺",让新闻记者维权时屡受磨难。并且,此类事件发生后,其消极影响往往体现在机制和制度内部,有时很难有明显的表现形式,所以其危害性不仅强烈,而且持久。据统计,我国所有省、市、自治区的电视台除青海台和西藏台外,共开办了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类栏目60余个;全国几乎所有的党报(包括《人民日报》)均开设有类似栏目,这就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由于舆论监督正在比较普遍地触动着某些个人和团体的既得利益。因此,新闻记者遭遇暴力对待的事件也是比较常见的,其对社会文明进步的消极影响也就越发显得不可忽视。

     二、 面对暴力,新闻记者应该依法维权

面对暴力,一贯以强势群体出现的新闻记者也时常会显得无能为力,因为在我们国家,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舆论监督权、报道权等尚未得到法律层面上明确的保护,加之《新闻法》久久不能出台,往往会使新闻记者陷于"无法可依"的窘境。其实,没有《新闻法》,法律上没有明确采访权等不利因素,并不能成为新闻记者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障碍。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当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首先应该求助于专门法的保护。例如,当某位记者的作品被剽窃时,他应该求助《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专门法的保护比较具体、全面,所以也比较有效。当没有专门法保护时,则可以考虑求助普通法(一般法)的保护。从我国的法律实际看,虽然制定《新闻法》的呼吁在在十几年前就有人作出的,但由于该法涉及诸多疑难敏感问题,所以至今还没有制定颁布。也就是说,一旦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活动中遭遇暴力等侵权行为时,他们目前还无法得到专门法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应该寻求用普通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记者被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主要可以主张这样一些权利:宪法权力。我国《宪法》中,和新闻记者权力相关的条文是比较多的,联系比较紧密的主要有这样一些: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力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

这些明确的宪法条文告诉我们:新闻记者的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等,是逻辑地包含在宪法原则之中的。在上述宪法条文中,虽然没有直接了当地点明这样一些权力,但作为统帅所有法律的国家根本大法,其基本精神,已经确定了我国以后《新闻法》的核心内容。例如,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新闻自由权;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舆论监督权;文学创造和文化活动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采访、报道权等。所以,就宪法层面而言,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记者的权利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一旦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新闻记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寻找法律保护。以另一层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必须从法律层面上保护新闻媒体。新闻记者依法有效地开展新闻活动,这是保障社会机体健康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民法权力,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人身权。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我国的《民法通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白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除这些规定外,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还有相关规定。记者作为普通公民,当他们在新闻采访的过程中,人身权遭受暴力侵害时,自然有权主张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

     财产权。在记者面对暴力时,除了人身权可能受到伤害外,集体的物品如摄像机、照相机以及个人的物品如手机、交通工具、私人物品等也很容易受到损坏。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应该根据我国《宪法》,尤其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一至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主张财产权利: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值得说明的是,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时,一旦遇到暴力,除可以参照上述法律精神,寻求对自身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外,一旦这种侵害比较严重时,还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这样的事例其实并不少见。1998年,将《重庆商报》记者赖迎春打伤的两位施暴者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13天,并赔偿医药费;1999年4月,6名将《法制日报》记者沈海宁殴打致伤的河南平顶山的歹徒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受害记者各项损失费8万余元。类似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法制现代化的国家,法制现代化国家的标志之一,就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和成员的权力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任何试图对这种社会平衡构成侵害的组织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记者在采访时受到了什么样的侵害、权利受侵害的程度如何,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此,新闻记者一方面可以通过学习,不断掌握法律武器,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寻求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的帮助。

    三、 新闻立法,消除记者被打现象的根本途径

新闻记者被打现象之所以屡有发生,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和报道权利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在日常的新闻活动过程中,我们都知道新闻记者享有采访的权利,取消了采访权,新闻活动就无法进行,新闻媒体也就无法生存。这说明,采访权无论对于新闻记者还是新闻媒体而言,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但是,当我们自得其乐地享受这项权利的时候,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客观实际--采访权以及其他许多新闻权利目前还只是一种习惯而不是法定权,也就是说,包括采访权在内的许多新闻权利,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也是解释许多人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可以毫不犹豫地拒绝甚至肆无忌惮暴力相向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建设法制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进程看:新闻立法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考虑保护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采访报道权和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人身份权、名誉权等的平衡。自由的新闻权力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否则,新闻记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公民、法人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不能借故拒绝记者的采访。如果记者采访的内容纯属个人生活信息或法人依法从事商业活动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当然可以拒绝采访。但一旦他们的活动涉及公共利益,记者的采访就不应受到拒绝。近年来,知情权日益受到重视,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记者采访权的重要性。应该说,记者开展新闻活动,实施舆论监督,这是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崇高使命,符合党心民心,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当然,我们并不奢望《新闻法》颁布以后,暴力殴打新闻记者的现象会消失,就如我国《刑法》作出了许多禁止性的规范以后,犯罪现象依然存在一样。但是《新闻法》一旦颁布,至少可以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暴力对待新闻记者的采访是一种违法行为。

     新闻事业的存在对于一个国家的健康发展有着异乎寻常的意义,而在法律上明确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则是新闻事业得以存在的逻辑前提。目前,我国《宪法》等已明确了新闻事业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而对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的权利规定除了政策、条例、准则等外,还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为了有效的保障新闻记者不再遭受暴力侵害,或者说,为了保障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快我国新闻立法的进程。值得注意的是,新闻记者在新闻立法的过程中,不能只是消极的等待,而应积极参与:第一,根据新闻工作实践,积极提供立法建议。例如如何保障新闻采访权,记者被打怎么办,新闻记者应有自己的法律建议,同时,还可以结合案例,借助媒体作用对立法进行讨论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重视。第二,开展理论研究,为新闻立法扫清理论障碍。新闻有纪律,学术无禁区,新闻记者结合实际开展的理论研究,一定会有助于新闻立法中某些疑难、敏感问题的解决的。第三,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宏观要求出发,积极与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加强联系沟通,推进立法进程,从而保障新闻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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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仕波(游客)发表评论于2011-5-13 14:24:00 引用 | 返回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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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ycqKXiUu(游客)发表评论于2011-5-13 0:36:00 引用 | 返回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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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jVICH9Oui(游客)发表评论于2011-5-11 22:00:00 引用 | 返回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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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uzuNZlGE(游客)发表评论于2011-5-10 23:03:00 引用 | 返回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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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婕菲(游客)发表评论于2011-5-8 14:48:00 引用 | 返回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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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恭静(游客)发表评论于2011-5-8 2:58:00 引用 | 返回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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